根據《預防及打擊家庭暴力法》的規定,社會工作局、或其他公共或私人實體應社工局的要求,可按照家暴受害人或處於危險情況的人的實際需要,向他們提供以下其中一項或多項保護及援助措施,包括:
(一)
暫時安置於社會服務設施(例如安排入住院舍);
(二)
按照法律規定提供緊急經濟援助;
(三)
獲得緊急司法援助;
(四)
免費獲得由公共衛生機構提供的衛生護理服務,以治療因家庭暴力所造成的傷害;
(五)
協助就學或就業;
(六)
個人及家庭輔導;
(七)
提供法律資訊及諮詢服務;
(八)
保障其安全及安定生活所需的其他保護及援助措施。
除上述的“一般保護措施”之外,警察實體在處理家庭暴力案件時,為了保障受害人、處於危險情況的人及與其同住的家庭成員的人身安全和安定生活,應依職權及時採取必要及適當的保護措施。
因應社工局或警察實體的決定,上述“一般保護措施”及“警察保護措施”可延伸至與受害人或處於危險情況的人同住的家庭成員。
為及時和切實地幫助受害人,根據《預防及打擊家庭暴力法》的規定,社工局或其他公共實體對家暴受害人提供保護和援助時,無需界定有關的家庭暴力行為是否構成家庭暴力罪,上述實體已經可以提供保護和援助。
至於家暴行為最終是否構成家庭暴力罪,則由刑事警察機關和司法機關依法作出相關的立案、調查、蒐證、檢控及定罪等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