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大觀園】家暴受害人會有這些保護措施

文摘   2024-09-09 10:43   中国澳门  


在澳門,家暴事件發生後,受害人可獲得哪些“一般保護措施”呢?今日會為大家介紹有關內容。


根據《預防及打擊家庭暴力法》的規定,社會工作局、或其他公共或私人實體應社工局的要求,可按照家暴受害人或處於危險情況的人的實際需要,向他們提供以下其中一項或多項保護及援助措施,包括:

(一)

暫時安置於社會服務設施(例如安排入住院舍);

(二)

按照法律規定提供緊急經濟援助;

(三)

獲得緊急司法援助;

(四)

免費獲得由公共衛生機構提供的衛生護理服務,以治療因家庭暴力所造成的傷害;

(五)

協助就學或就業;

(六)

個人及家庭輔導;

(七)

提供法律資訊及諮詢服務;

(八)

保障其安全及安定生活所需的其他保護及援助措施。



除上述的“一般保護措施”之外,警察實體在處理家庭暴力案件時,為了保障受害人、處於危險情況的人及與其同住的家庭成員的人身安全和安定生活,應依職權及時採取必要及適當的保護措施。 


有關措施尤其包括:

護送受害人、處於危險情況的人或與其同住的家庭成員到醫療機構、社會服務設施,或返回事發地點、住所或其他地點,以便取回其物品。 此外,警察實體亦可應受害人、處於危險情況的人或社工局的要求,採取相關的保護措施。


因應社工局或警察實體的決定,上述“一般保護措施”及“警察保護措施”可延伸至與受害人或處於危險情況的人同住的家庭成員。


為及時和切實地幫助受害人,根據《預防及打擊家庭暴力法》的規定,社工局或其他公共實體對家暴受害人提供保護和援助時,無需界定有關的家庭暴力行為是否構成家庭暴力罪,上述實體已經可以提供保護和援助。

至於家暴行為最終是否構成家庭暴力罪,則由刑事警察機關和司法機關依法作出相關的立案、調查、蒐證、檢控及定罪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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