雖然買賣樓宇不一定要找房地產中介人或經紀,但是,如果要找地產買賣樓宇的話,就要記住與其簽訂房地產中介合同。
根據《房地產中介業務法》的規定
房地產中介合同是指房地產中介人與客戶訂立房地產中介範疇的有償提供勞務合同,當中尤其訂定雙方的權利及義務。在訂立有關合同前,中介人不得向客戶提供涉及房地產中介業務的服務,例如協助客戶放盤、帶客戶“睇樓”等,但如屬提供本澳買賣樓宇的市場狀況,以及提供及可參觀的不動產資訊等情況除外。
那麼,房地產中介合同須以甚麼方式訂立呢?
根據《房地產中介業務法》的規定
房地產中介合同必須以書面方式訂立,合同的期限可由雙方自行協商,但如果合同沒有訂定期限,則其有效期為6個月,例如:甲委託某房地產中介人放售一單位,但雙方簽訂的房地產中介合同並沒有列明合同期限,那麼,該合同的有效期為6個月,如果中介人在簽訂合同之日起計6個月後還未能協助甲成功出售該單位,則合同失效。
此外,房地產中介合同須載明《房地產中介業務法》所規定的內容,包括房地產中介人的名稱、准照編號及商業營業場所地址、客戶的名稱和聯絡方法、佣金及其他約定的費用、其支付方式和條件、擬買賣單位的資料等。
按照法律的規定,如果房地產中介合同沒有以書面方式訂立,或者合同內沒有載明法律所規定的內容,將會導致房地產中介合同無效,但有關無效不可以由房地產中介人主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