秸秆禁烧倡议书
广大村民朋友们:
辛勤耕耘结硕果,努力奋斗获丰收。当前,秋季作物即将进入收获期,为全力做好农作物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工作,保护大气环境及广大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守护好我们的碧水蓝天。在此,我们向全镇广大村民朋友发出如下倡议:
盐山镇人民政府
2024年9月29日
露天焚烧秸秆的危害
一、造成严重的大气污染,危害人体健康。
焚烧秸秆时,大气中二氧化硫、二氧化氮、可吸入颗粒物三项污染指数达到高峰值,其中二氧化硫的浓度比平时高出一倍,二氧化氮和可吸入颗粒物的浓度比平时高出三倍。当可吸入颗粒浓度达到一定程度时,对人的眼睛、鼻子和咽喉含有黏膜的部位刺激较大,轻则造成咳嗽、胸闷、流泪,严重时可能导致支气管炎发生。
二、引发交通事故,影响道路交通和航空安全。
焚烧秸秆形成的烟雾,造成空气能见度下降,可见范围降低,直接影响民航、铁路、高速公路的正常运营,容易引发交通事故,影响人身安全。
三、破坏土壤结构,造成农田质量下降。
秸秆焚烧使地表中的微生物被烧死,腐殖质、有机质被矿化,田间焚烧秸秆破坏了生物系统的平衡,改变了土壤的物理性状,加重了土壤板结,破坏了地力,加剧了干旱,农作物的生长因而受到影响。
四、引发火灾。
秸秆焚烧,极易引燃周围的易燃物,尤其是在村庄附近,一旦引发火灾,后果将不堪设想。
秸秆禁烧的处罚依据
禁烧秸秆是保护生态环境、维护群众身体健康的必然要求,是每一个居民义不容辞的责任,违者将受到严厉处罚。依据《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故意焚烧农作物秸秆,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依法赔偿损失;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可以处毁坏林木价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河北省人大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促进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和禁止露天焚烧的决定》第二十四条:第八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露天焚烧秸秆、落叶、枯草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在禁止燃放区域或者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时燃放烟花爆竹,或者在人口集中地区对树木、花草喷洒剧毒、高毒农药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当地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河北省人大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促进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和禁止露天焚烧的决定》第二十五条:违反本决定有关规定,农业经营主体因未妥善采取综合利用措施,对农产品采收后的秸秆及树叶、荒草予以处理,致使露天焚烧的,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给予批评教育,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