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山县人民政府
关于加强散煤治理的通告
为全面提升我县空气环境质量,增进人民群众健康福祉,持续巩固全域散煤治理成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就2024年散煤治理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盐山县域内全面禁止非法储存、销售、使用散煤及其制品;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销售、使用任何类型散煤(批准保留的用煤企业除外)。
二、全域范围内依法取缔所有非法散煤经营场所,严厉打击违法运输、走街串户、游击兜售、电话销售和网上销售劣质散煤等违法行为。
三、全域范围内除符合相关规定外,任何车辆一律不得运输劣质散煤。对过境我县的运煤车辆,必须携带真实有效的《购销合同》,凡持有《购销合同》的准予放行,否则一律劝返并溯源;对进入我县的运煤车辆,必须携带真实有效的《购销合同》和《质检报告》,否则一律劝返并溯源。
四、对城乡居民、商铺、种养殖户等发现使用散煤的,开展溯源倒查,并依法追究销售单位和个人责任。
五、充分利用电视、广播、农村大喇叭、微信群、微信公众号等方式,广泛开展劣质散煤管控政策宣传,通过正面引导、典型案例警示,增强群众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让劣质散煤管控工作家喻户晓、深入民心,形成全民参与、全社会共治的良好氛围。
六、散煤管控过程中,凡阻碍执法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予以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广大人民群众要支持和配合全域散煤治理工作,自觉抵制和监督储存、运输、销售、使用散煤等行为,积极对违反本通告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举报,一经查实,按涉煤吨数奖励500元至2000元(涉煤吨数两吨以内的奖励500元,两吨以上的每超过两吨增加奖励500元,上限至多奖励2000元,重大案情的实行“一事一议”)。同一情形多人同时举报的,只奖励第一举报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