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不得了!昭通2起酒驾案均被处了刑罚!车不能乱借

民生   2024-12-04 12:40   云南  


原标题:【以案释法】交通安全关系你我他 醉酒驾驶危害大大大、【以案释法】出借车辆需谨慎 盲目外借需担责

醉酒驾驶机动车,有哪些后果?你真的知道吗?

近日,彝良法院审结了一起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危险驾驶案,让我们一起来了解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后果吧!


基本案情



2024年9月,段某在朋友家中饮酒后驾车归家,途中被交警查获,经呼气式酒精含量检测,结果为254mg/100ml,提取其静脉血液血样送检后,乙醇含量为273.45mg/100ml(乙醇/血),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交警部门对其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作出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行政处罚。同时,因其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涉嫌危险驾驶罪,公安机关对其立案侦查,由人民检察院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理后依法对其科处了刑罚。


法官说法



醉酒驾驶机动车,不仅会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还可能面临刑事处罚,大家请牢记“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

处罚不是目的,安全才是第一。道路交通安全关系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利益。《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危险驾驶罪的立法目的是为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提高通行效率。实现立法目的有赖于包括机动车驾驶员、非机动车驾驶者和行人在内的所有交通参与者依据交通法律法规的通力合作。对于机动车驾驶员而言,因机动车危险性更高,持证人更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伴随社会的大力普法,醉酒驾驶汽车的危险性已经较为深入的印入驾驶员的脑海,但不少人仍存在侥幸心理。特别提醒所有的机动车驾驶人,要加强对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学习,充分理解吊销驾驶证的法律含义,恪守“酒后不驾驶”的安全理念,对自己和他人的生命健康安全负责,让家人安心,对社会负责。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二款规定: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有机动车的朋友在日常生活中难免会遇到有亲戚朋友向自己借用车辆的情况,那么自己的爱车能不能外借,如果外借了发生交通事故自己要不要承担责任,近日,彝良县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案件就给出了很好的答案。


案件办理


原告张某与被告邱某、肖某、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肖某将机动车出借给饮酒后的邱某,邱某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导致张某遭受人身损害,后经审理后作出判决,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进行理赔,不足部分邱某作为实际侵权人承担了相应责任,但作为出借人的张某,明知邱某饮酒扔将车辆借给其驾驶,也相应的要承担赔偿责任,该案现已审结。

法官寄语


发生交通事故后,虽然保险公司会在交强险或者商业险内理赔,但醉酒后驾车发生交通事故的,按照保商业险合同,保险公司是免责的。对于交强险部分,保险公司在赔偿后有权向驾驶员、或者不当车辆出借人追偿。所以在遇到需要外借车辆的情况时,车主需要对自身车辆车况、借车人是否具备驾驶资质以及是否饮酒,精神状态是否正常等进行把关,避免产生纠纷后波及到自身,好心办“坏事”。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年修正)第一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并适用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九条的规定确定其相应的赔偿责任:(一)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机动车存在缺陷,且该缺陷是交通事故发生原因之一的;(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无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三)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因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等依法不能驾驶机动车的;(四)其他应当认定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过错的。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第三人人身损害,当事人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二)醉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三)驾驶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保险公司在赔偿范围内向侵权人主张追偿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追偿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保险公司实际赔偿之日起计算。


来源 | @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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