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聊出门找“乐子”,险些引发火灾酿成大祸

政务   2024-12-26 15:11   江西  
江西省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建立完善生产经营单位事故隐患内部报告奖励机制的通知(摘要)


据湖南消防消息
近日
湖南益阳南县一商场内
位于三楼垂直升降梯处
一烟雾报警器突然触发警报
消防控制室的工作人员接到警报
立刻赶到现场查看情况

工作人员到场发现
为一个陈列画架起火
好在扑救及时
火势并未扩散
造成不可挽回的后果
事发后
经公安民警及消防员调查
该起事故为三个十四、五岁的少年
因无聊出门找“乐子”所致

据悉,事发时
三人游荡到三楼垂直升降梯
发现此处为一个陈列画架
便徘徊在展示架处
其中一名学生
从口袋中翻出随身携带的打火机
点燃悬挂的纸张
随后三人乘电梯离开
火势在他们走后愈演愈烈
伴有较大烟雾
甚至引发现场烟感报警

所幸周边商铺人员

都有经过严格的消防安全培训

快速反应

并有效地控制住火势

阻止了灾害的发生

在询问涉事学生点火缘由时
他说:
“当时看着好像没什么火
觉得一会火就会自己熄灭”
这般“危险发言”
也充分体现出少年们
严重匮乏的安全意识及法律意识
事后
画室和商场都表示可以不用赔偿
但需要校方好好对三人进行教育
公安考虑到涉事主体均为学生
且事态得到及时控制
未造成严重后果
最终对少年们进行了批评教育


孩子们缺乏安全意识

家长们可要注意了

作为监护人

务必教育孩子不要玩火

孩子擅自玩火除了会危害自身
如对他人造成损害
监护人需要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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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规定,不满16周岁的人犯失火罪,不予刑事处罚的,应责令其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依法进行专门矫治教育。


对于不满八周岁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八周岁以上未成年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


玩火玩出事故
一定会受到法律的制裁
触犯了“放火罪”
将付出惨痛的代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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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放火罪是一种严重的刑事犯罪行为,其法律后果十分重大。具体处罚标准如下:


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造成严重后果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二、民事责任
放火行为如果造成他人财产损失,放火人还需承担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条,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计算。这意味着,放火人需要为因其行为导致的财产损失进行经济赔偿。

三、行政责任
对于过失引起火灾但尚未构成犯罪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四条,将处以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这体现了对过失引发火灾行为的行政处罚。

四、其他后果
除了上述法律责任外,放火罪的犯罪记录还会对个人的社会声誉产生长期影响,可能导致失去就业机会、社会排斥等后果。此外,放火行为还会对公共安全和个人财产造成严重威胁,破坏社会稳定和和谐。

儿童年龄小
安全意识不足
常常因为贪玩和好奇
引发火灾


案例警示

01


8月7日7时许,北京市朝阳区金盏乡一出租公寓的三楼发生火情,辖区消防救援力量立即出动,到现场后两姐妹正躲在卫生间,卫生间外已充满浓烟,据姐姐回忆,妹妹在床边上玩打火机,后来想点蚊香,不小心点到边上的纸,之后就引燃了被褥,从而引发火灾。

02


7月17日,广东省珠海市三灶镇一小区书房发生火灾,接到报警,消防人员赶到现场及时处置,明火被扑灭,但家中书房也被烧得面目全非,据了解此次火灾事故起因是家中幼童一人在书房玩火点燃书籍不慎引燃周围可燃物引发。

03


3月9日11时许,内蒙古乌兰察布市一小区楼底废弃皮卡起火,后经调查人员询问,得知该起火灾为儿童玩火引发,6岁的卢某与8岁的刘某在小区院内玩耍期间,砸破车窗钻入他人长期停放的车辆,并拿着从周围搜集的塑料袋、废纸等可燃物,随身携带两个打火机和一盒火柴,在车辆后座点燃物品玩火,导致了火灾的发生。

作为家长

一定要时刻保持警惕

积极教给孩子各类安全知识

告诫孩子不要玩火

这些事关孩子安全的事项

家长们一定要仔细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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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在商场等人员密集场所

突遇火灾该如何自救逃生?

请让孩子学习这份消防安全指南


















来源:中国消防、中国消防杂志社、湖南消防、广东消防、河南消防、南昌市安全生产宣传教育警示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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