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文化公司系某影视作品的著作权人。
科技公司未经授权,在其运营的手机应用程序中提供该影视作品的播放服务。
文化公司遂诉至法院,要求判令科技公司承担侵权责任。
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该行为侵犯了他人信息网络传播权,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考虑到科技公司已将影视作品下架,停止了侵权行为,故最终判决科技公司赔偿文化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2.5万元。
法官说法
信息网络传播权,是指以有线或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表演或者录音录像制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表演或者录音录像制品的权利。
权利人依法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受法律保护,未经权利人授权,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权利人作品的在线播放服务,侵害了权利人信息网络传播权,属于网络侵权行为,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侵权责任。
随着互联网经济持续发展,网络生态环境愈加复杂,《民法典》对于网络民事侵权行为进行规制,彰显了法律的时代性和进步性。
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1194条: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漫画:陶开俭 沈海涛
联合出品: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司法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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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未保法规,即《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供稿:平安建设办公室
审稿:李萌
审核:刘阳
发布:孙宁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