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市普法02】买房“跳单”,这个“跳”不了!

文摘   2025-01-08 17:52   江苏  


案例

高某经某房产中介个体户潘某介绍,欲购买许某名下的一处房产。潘某带领高某实地查看了房屋,组织买卖双方交接定金,并约定房屋成交价102万元,中介费1万元由买方高某承担。

数日后,买卖双方绕开中介潘某就同一房屋在另一家中介公司签订了购房合同,约定成交价99万元,后高某取得了该房屋所有权。

潘某得知后,起诉要求高某支付中介费1万元。

法院认为,高某在第一家中介已经完成大部分中介服务的情况下,轻率选择另外的中介公司继续完成房屋买卖的行为是极不诚信的,应当依约向潘某支付相应费用。鉴于潘某未完整协助房产交易,根据其提供的中介服务程度,酌定由高某向潘某支付7000元。




法官说法

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应当遵守诚实信用原则,任何不诚信的行为都是对市场交易秩序的破坏,行为人必须承担由此引发的责任。

“跳单”是房屋买卖中介活动中容易发生的现象,应当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一方面,交易主体在市场中有自由选择的权利,可以通过“货比三家”来确定对自己更加有利、性价比更高的交易对象和服务;但另一方面,“有约必守”也是交易主体应当恪守的一项行为准则,在房屋交易双方接受利用中介服务却又绕开中介订立合同的情况下,应当对中介人的付出予以尊重和认可。

《民法典》首次对不当“跳单”的行为予以规定,确认了实际提供服务的中介人享有报酬请求权,为保护中介方的合法利益明确了法律依据。




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965条:委托人在接受中介人的服务后,利用中介人提供的交易机会或者媒介服务,绕开中介人直接订立合同的,应当向中介人支付报酬。


漫画:陶开俭  沈海涛

联合出品: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司法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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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稿:平安建设办公室

审稿:李萌

审核:刘阳

发布:孙宁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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