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及网购商品风险承担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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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某在某网站发布出售纪念币的帖子,载明“出售纪念币,外地顺丰到付”,倪某回帖“确认要二盒,包原盒原封不符包退,顺丰到付”,并支付至马某账户5.7万元。
马某通过快递公司向倪某邮寄纪念币。后经快递公司确认,该邮件被他人冒领。
倪某以未收到纪念币为由诉至法院,要求马某返还价款。
法院认为,在倪某未签收货物的情况下,不能认定马某已完成货物交付,其已构成违约,应返还价款。
法官说法
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512条第1款: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订立的电子合同的标的为交付商品并采用快递物流方式交付的,收货人的签收时间为交付时间。电子合同的标的为提供服务的,生成的电子凭证或者实物凭证中载明的时间为提供服务时间;前述凭证没有载明时间或者载明时间与实际提供服务时间不一致的,以实际提供服务的时间为准。
漫画:陶开俭 沈海涛
联合出品: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司法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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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未保法规,即《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供稿:平安建设办公室
审稿:李萌
审核:刘阳
发布:孙宁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