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办!退费!一批违法违规校外培训机构被处罚

教育   2024-11-21 19:56   吉林  


为深入贯彻落实“双减”政策

切实巩固“双减”工作成效

此前

广州市、东莞市

通报一批违法违规校外培训机构处罚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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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花都区
珠海市香洲区
惠州市大亚湾开发区
近日公布了一批违法违规典型案例
一起来看!



广州市花都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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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坚决贯彻落实“双减”政策,严厉打击校外培训违法违规行为,切实巩固“双减”工作成效,广州市花都区教育局持续规范治理校外培训行为,加大执法检查力度,依法依规严肃处理校外违法培训行为。现将花都区2024年校外培训违法违规情况通报如下:


一、广州X知教育有限公司在未取得办学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开展学科类培训,花都区教育局对其作出责令停止办学、退还所收费用、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二、广州市花都区X雅书画工作室,在未获得办学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租用场地、招收学生开展培训,花都区教育局责令其立即停止违规行为,取得办学许可证后方可继续经营。


三、广州市花都区越秀臻裕府XX栋204房罗XX,在居民楼内组织开展线下学科培训,花都区教育局责令其立即停止违规行为,退还所收费用


四、广州市花都区X城X语,利用托管班名义违规开展学科类培训,花都区教育局责令其立即停止违规行为


五、广州冠X教育培训中心有限公司超范围办学,在许可范围不含学科类培训的情况下擅自开展学科类培训,花都区教育局已责令其整改,并提交书面报告。


下一步,花都区教育局将联合相关职能部门,进一步加大违法违规校外培训机构整治力度,严肃查处各类违法违规培训行为,不断巩固全区校外培训监管工作成果。


广州市花都区教育局

2024年11月13日





珠海市香洲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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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洲区高度重视校外培训行政执法工作,以案示警、以案促改,坚决打击各类隐形变异违法违规学科类校外培训和无证办学行为,努力强化校外培训监管职能,不断提升我区校外培训法治化建设水平。现将区教育局查处的1起超范围办学的违规培训行为通报如下:


珠海市香洲区*东方教育培训有限公司


办学内容:非全日制非学历教育培训(中小学非学科类校外培训、社会人员文化培训)

违规办学地址:珠海市香洲区明达路21号1栋(珠海大道8号华发商都)4#楼1-2层

违规情形:经查,该机构有2间大教室组织约35名学生分别开展数学和英语类学科类培训,另有多间小教室进行1V1学科类教学,营业执照和办学许可证均未公示。经现场问询机构负责人,该机构超出教育行政部门核准经营“中小学非学科类校外培训、社会人员文化培训”的办学许可范围,占用假期面向中小学生开展违规学科类培训,在办学地址以外的场地无证办学。

处理措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和《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区教育局当场下发责令整改通知书,要求该机构立即停止违规学科类培训行为,安全清退在场学员,退还学员缴纳的培训费用。同时,通过“双减”政策宣传和批评教育,要求其务必遵守相关政策规定,在证照齐全前不得违规经营。

下一步,香洲区将继续强化校外培训综合治理工作,以问题为导向、以法律为准绳,严肃查处无证办学和各类隐形变异学科类校外培训等违法行为,不断巩固全区校外培训监管工作成果。


珠海市香洲区教育局

2024年1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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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持续巩固“双减”治理成果,严厉查处违规培训,香洲区教育局在节假日期间对违规培训多发的商务楼宇等重点场所进行常态化检查。检查过程中,发现违规机构1家。现将责令整改结果通报如下:

珠海市香洲区*水文化艺术培训中心有限公司

办学地址:珠海市香洲区柠溪路282号柠发商贸大厦二层B区2F-004

违规情形:超出教育行政部门核准的“非学科类——美术类”的办学许可范围,占用国庆假期面向中小学生开展违规学科类培训。

处理措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第二十条和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区教育局一是对机构负责人进行批评教育和政策宣讲,二是下发责令整改通知书要求机构负责人停止违规培训行为并退还学生学费

下一步,香洲区将持续加大对无证办学和学科类隐形变异培训的治理力度,积极维护学生和家长的合法权益,努力打造规范有序的教育培训生态,共同为学生营造安全、健康、和谐的校外培训环境。


珠海市香洲区教育局

2024年11月10日





惠州市大亚湾开发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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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贯彻落实“双减”政策,切实巩固“双减”工作成效,大亚湾开发区教育文化卫生健康局持续规范治理校外培训行为,加大执法检查力度,依法依规严惩校外培训违法行为。现将查处的6起校外培训违法违规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一、惠州市睿*教育咨询有限公司大亚湾分公司擅自举办校外培训机构案。当事人在未取得办学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开展学科类培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四条和《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区教育文化卫生健康局对其作出责令停止举办、退还所收费用,并处13759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二、惠州大亚湾红*树教育咨询有限公司擅自举办校外培训机构案。当事人在未取得办学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开展学科类培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四条和《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区教育文化卫生健康局对其作出责令停止举办、退还所收费用,并处932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三、惠州大亚湾宏*教育咨询有限公司擅自举办校外培训机构案。当事人在未取得办学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开展学科类培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四条和《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区教育文化卫生健康局对其作出责令停止举办、退还所收费用,并处73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四、惠州市蓝*创意美学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擅自举办校外培训机构案。当事人在未取得办学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开展非学科类培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四条和《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区教育文化卫生健康局对其作出责令停止举办、退还所收费用,并处74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五、惠州大亚湾爱*古韵教育信息咨询服务部擅自举办校外培训机构案。当事人在未取得办学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开展非学科类培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四条和《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区教育文化卫生健康局对其作出责令停止举办、退还所收费用,并处59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六、惠州大亚湾成*少儿美术培训中心擅自举办校外培训机构案。当事人在未取得办学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开展非学科类培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四条和《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区教育文化卫生健康局对其作出责令停止举办、退还所收费用,并处75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下一步,区教育文化卫生健康局将继续加强统筹协调,严厉查处各类违法违规培训行为,贯彻落实《民办教育促进法》《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以问题为导向、以法律为准绳,加大违法违规校外培训整治力度,不断巩固全区校外培训监管工作成果。

各校外培训机构及从业人员应自觉规范培训行为,严格遵守校外培训相关法律法规和“双减”政策,依法依规办学,切实保障学员和家长的合法权益,共同营造我区良好校外教育生态。


惠州大亚湾开发区管委会
教育文化卫生健康局

2024年11月6日


来源:广东教育传媒

编辑:长春好爸妈进修营  昕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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