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马宇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今年9月18日,海北藏族自治州海晏县人民法院判决了这起发生在16年前的交通肇事案。在庭审现场,年过五旬,面容憔悴的被告人马宇低下了头,曾经心存侥幸的他以为能逃过法律的严惩,但正义虽然会迟到,却从未缺席。
时间回溯到16年前的那个夏夜——2008年8月8日21时10分。当时,海晏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接到县公安局110指挥中心指令,赶到事故现场315国道92km+190m处。一辆由东向西行驶的无号牌摩托车为超前面的大货车,和对向驶来的一辆小轿车相撞,造成摩托车驾乘人员一死一伤的交通事故。
伤者双腿受伤,无法动弹。经询问,伤者名为马宇,是摩托车驾驶人。
生命至上。民警立刻联系120救护车,将马宇送往西宁市的医院救治。
经了解,当天下午,在青海湖金沙湾景区打工的马宇和他的雇主及雇主的哥哥金锦一家到海晏县城购物。在餐馆吃晚饭时,马宇和金锦兄弟喝了两瓶啤酒。
经检测,马宇在车祸发生当晚的血液酒精浓度达46.35mg/100ml。经调查,马宇无证驾驶、占道行驶且未佩戴头盔,在此次交通事故中负全责。
案发几天后,民警到医院进一步了解情况后得知,马宇伤势严重,需要做手术,治疗周期比较长。为此,8月15日,海晏县公安局依法对马宇采取了刑事强制措施。
而当马宇得知此次事故摩托车驾驶人负全责后,他矢口否认在车祸现场的口供——骑摩托车的不是他,而是金锦。
此时,民警回想起了案发现场的一个细节,死者金锦右手上戴着棉麻手套。这样一想,骑摩托戴手套似乎也合乎情理。
到底谁是驾驶人?
为解开这个疑点,海晏县公安局提供此案相关证据委托专业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同年9月13日,专业机构出具的事故分析如下:
两车正面相撞,甲车为小轿车,乙车为摩托车。乙车在前进中突然受阻,而乘坐乙车的乘车人仍以原速度向前运动,在前旋力的作用下,后座的乘车人向前抛出,呈抛物线轨迹落于甲车顶部后端,而后滚落于路面。乙车驾车人双手紧握车把,因车把支撑前旋力对其影响不大,不易抛出车前。在甲车碰回乙车过程中落地幸存。
鉴定意见:驾驶人为马宇。
同时,经走访得知,金锦在事发前几天劳作时因右手受伤,所以戴着手套,因此才让马宇骑了摩托车。
在事实面前,马宇最终承认了他为当晚摩托车的驾驶人。
然而没过多久,办案民警再次前往医院向他了解情况时,马宇已不见踪影。
民警调阅马宇的相关档案和资料后发现,马宇曾因抢劫罪被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都兰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6年,于2001年6月刑满释放。马宇曾经的犯罪前科让办案民警十分担心他会再次犯罪,伤及他人的事件很有可能会再次发生。民警立即前往马宇的户口所在地都兰县香日德镇某村寻找,马宇正在老家养病。
一年的取保候审期即将期满,民警再次前往都兰县,马宇又不见了。其家人告诉民警,马宇外出打工了。
2009年8月18日,经海晏县人民检察院批准,警方正式对犯罪嫌疑人马宇展开逮捕行动。但他如人间蒸发一般没有任何踪迹,案件就此搁浅。
时光荏苒,现任海晏县交警大队大队长王伟,是当时出现场的民警。如今已年逾50岁的他,曾两次调离海晏县,但他心头始终挂着此案。
时隔14年,即2023年7月,甘肃省酒泉市肃北蒙古族自治县警方为海晏县警方提供了一条线索:犯罪嫌疑人马宇以受雇放牧为由,骗取了两户当地牧民的钱。王伟得知消息,立即与同事前往事发地,最终无功而返。
盯紧一切和马宇有关的蛛丝马迹!这是王伟告诉技术民警的话,也是说给自己的。
马宇在阿克塞!今年4月底,海晏县公安局在网上掌握了马宇的活动轨迹:他买了一张从甘肃省酒泉市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到肃北县的车票。
这条线索让王伟和同事们为之一振。
王伟立即与阿克塞县警方取得了联系,请求协助调查。
“马宇找到了,他现在已被我们控制!” 今年7月13日凌晨1时许,阿克塞县警方一通电话惊醒了正在熟睡的王伟,也带来了振奋人心的消息。
兴奋的王伟彻夜未眠,这个压在他心头十多年的案子终于迎来了结案的曙光。
第二天,王伟准备好相关对接手续,和同事前往阿克塞县。7月17日,犯罪嫌疑人马宇被押回海晏县。
原来,犯罪嫌疑人马宇于2008年9月从医院中途退出治疗,到甘肃省一家私人诊所治疗。回家后养了一段时间,他不愿拖累家庭,便拖着受伤的腿离家出走。
随后的十多年里,马宇在甘、新、青三省区交界处的牧区以帮人放牧为生。十多年来,他常常忍饥挨饿,因为害怕被抓,他始终没有和家里人联络,就连母亲去世都不知道。他离家出走的第十年,他的妻子以人口失踪为由,和他解除了婚姻关系。至今,腿部骨折手术打的钢板还未取出,甚至语言表达都很困难。
归案后,马宇对于自己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有笔录作证:
问:前面的其中一份笔录中你为什么不承认事发时是你驾驶的摩托车?
答:当时我害怕,我撒谎了。
问:你为何潜逃?
答:我有前科,我害怕又要进监狱。
海晏县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马宇无证驾驶、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驾驶摩托车未戴安全头盔,不按规定让行的行为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致使一人死亡,双方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33条之规定,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可从宽处理,判决被告人犯交通肇事罪,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1年。
被告人马宇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无异议,自愿认罪认罚并签字具结。
海晏县人民法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为此,法庭采纳了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
肇事者归案,终于对死者和家属有了交代。(文中马宇、金锦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