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中介收取租金后“跑路”
房东一纸诉状要求房客支付租金
针对中介的违约责任
房客应当予以承担吗?
案件回顾
(图源网络 侵删)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张某某是否有权向李某主张房租?
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某与爱家中介公司签订的《房屋出租委托合同》、爱家中介公司与李某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合同当事人应按合同约定享有权力、履行义务。张某某要求李某支付自2023年1月1日至搬离之日止,按每月1200元计算的房屋占有使用费,李某不予认可。本院认为,张某某、李某均认可于庭审当日即2023年10月25日办理了案涉房产的交接,故应视为李某已于该日搬离案涉房屋,张某某要求李某支付房屋占有使用费的期间即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0月25日,系李某自爱家中介公司处租赁案涉房产的期间,包含在张某某与爱家中介公司签订的案涉房屋租赁期间之内,李某已向爱家中介公司支付此期间的租金,故张某某要求李某支付此期间的房屋占有使用费,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最终,法院依法判决驳回了张某某的诉讼请求。张某某不服,上诉至二审法院,二审法院审理后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百一十六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造成租赁物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
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小司提醒
在出租或租赁房产时
要注意核实房产中介的资质、
信誉度和房源渠道
出租人应及时了解同时期、
同区域房源的普遍租赁价格
勿因贪图高价而落入不法中介的圈套
出品:包头市司法局融媒体中心
编辑:杨 丹
责任编辑:常 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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