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北京市朝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北京尘锋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利用技术手段妨碍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服务正常运行案
法律依据及处罚:
案件评析:
二、北京市朝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驰觅酒业(北京)有限公司商业诋毁案
法律依据及处罚: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网络反不正当竞争暂行规定》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一条的规定,依据《网络反不正当竞争暂行规定》第三十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并综合裁量案件情节,处2万元罚款。
案件评析:
三、浙江省宁波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宁波鄞州艺星时代美容医院有限公司商业混淆案
法律依据及处罚: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网络反不正当竞争暂行规定》第七条第二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网络反不正当竞争暂行规定》第三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综合裁量案件情节,处5万元罚款。
案件评析:
关键词搜索是消费者在海量网络信息中查询所需信息的重要方式。关键词推广服务是互联网搜索引擎提供的一种营销推广服务。根据《网络反不正当竞争暂行规定》,当擅自将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业标识设置为搜索关键词,并且搜索结果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其存在特定联系时,可能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制的混淆行为。本案的查处,提醒广大经营者,在利用互联网加大宣传力度、扩大自身知名度的同时,切不可抱有侥幸心理“钻空子”“蹭流量”,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和商业道德准则,时刻注意竞争行为的底线边界,在合法的轨道上创新发展、行稳致远。
四、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玄武区巴克台球俱乐部商业诋毁案
法律依据及处罚: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网络反不正当竞争暂行规定》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一条的规定,依据《网络反不正当竞争暂行规定》第三十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并综合裁量案件情节,处1万元罚款。
案件评析:
商业声誉和信誉是经营者在市场竞争过程中逐渐形成的重要无形资产,能够帮助企业赢得信任和市场份额。随着互联网经济的发展,商业诋毁等传统不正当竞争行为通过技术加持转移至线上,一些商家的不正当竞争手段更加隐蔽和复杂,如有些商家在线上为自己“刷好评”,为他人“刷差评”,甚至雇佣刷手在网上恶意诋毁,破坏网络市场竞争环境。本案中,执法机关行动迅速,第一时间锁定差评操作人,固定证据,及时制止违法行为,有力打击了网络商业诋毁,维护了经营者的商业声誉。
五、广东省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南山监管局查处深圳市珍爱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虚假宣传案
法律依据及处罚: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网络反不正当竞争暂行规定》第八条第一款第(一)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网络反不正当竞争暂行规定》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处170万元罚款。
案件评析:
互联网婚恋交友平台的发展为广大消费者提供了便利的相亲服务,但作为新兴行业,存在着部分违法牟利行为。本案当事人在营销中采取虚假宣传手段虚构、美化居间服务信息,让用户产生当事人能够轻易满足自身婚姻需求的幻觉,进而达到让用户消费的目的。这一行为严重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也影响了婚恋居间行业形象。同时,该行为不正当地剥夺了竞争对手的交易机会,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扰乱了市场竞争秩序。本案警示广大经营者在进行商业宣传时要依法依规,公平竞争。本案发生后,市场监管部门在依法处罚的基础上推进“以案促改”,指导当事人完善内部管理,推动婚恋居间行业规范化发展。当事人已主动将内部管理制度汇编成册,并制定《婚姻介绍机构服务规范》,推动婚恋行业建立团体标准。
六、江苏省宜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宜兴市白禾堂紫砂有限公司虚假宣传案
法律依据及处罚: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网络反不正当竞争暂行规定》第八条第一款第(二)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网络反不正当竞争暂行规定》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综合裁量案件情节,处10万元罚款。
案件评析:
紫砂壶历史悠久,同时具有一定的文化价值属性,深受茶友喜爱。近年来,随着平台经济的兴起,紫砂壶销售也同网络的快车接轨。但部分经营者为了吸引流量,获取交易机会,对产品进行夸大、虚假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扰乱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本案的办理始终坚持对地方特色产业的有效保护,通过案件办理、以案说法,达到以点带面的良好成效,引导行业经营者合法经营,规范和促进特色行业高质量发展。
七、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杭州杉淘科技有限公司侵犯商业秘密及虚假宣传案
法律依据及处罚:
当事人行为违反了《网络反不正当竞争暂行规定》第九条第二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二款、第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依据《网络反不正当竞争暂行规定》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处72.5万元罚款。
案件评析:
本案中电商平台的网络交易订单数据具有商业价值,不被公众所知悉,且电商平台针对此类经营性数据采取了严格的保密措施,属于企业商业秘密。当事人自行开发网络刷单平台,利用非法获取的商业秘密,虚构商品销售数量,实现了网络刷单的自动化和定制化,刷单速度更快、危害更大。网络环境下,各类不正当竞争行为交织叠加,不断花样翻新,市场监管部门对违法行为坚决亮剑、依法规制,通过强化执法,保护企业和消费者合法权益,净化网络市场竞争生态。
来源 | 央视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