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国家卫生健康委等七部门发布《关于进一步推进医疗机构检查检验结果互认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
《指导意见》提出,目标到2025年底,各紧密型医联体(含城市医疗集团和县域医共体)实现医联体内医疗机构间全部项目互认,各地市域内医疗机构间互认项目超过200项。到2027年底,各省域内医疗机构间互认项目超过300项;京津冀、长三角、成渝等区域内医疗机构互认项目数超过200项。到2030年,全国互认工作机制进一步健全完善,检查检验同质化水平进一步提高,结果互通共享体系基本建立,基本实现常见检查检验结果跨区域、跨医疗机构共享互认。
《指导意见》明确,要加强卫生健康信息化建设。深入实施全国医疗卫生机构信息互通共享三年攻坚行动,提升全国卫生健康信息化水平,支撑检查检验结果跨区域共享调阅。各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加强区域信息平台建设,通过建立检查检验结果数据库、“数字影像”或“影像云”等方式,在保障数据安全的前提下,实现区域内跨机构共享调阅。逐步推进检查检验结果互通共享数据与医疗业务系统的融合衔接,建立互通共享数据问题纠错及反馈机制,方便患者和医务人员调阅。按照行业已经发布的数据和共享文档等标准,明确检验检查结果的数据和共享文档相关标准。要加强信息化基础设施建设,提高数据传输效率速率和稳定性。
《指导意见》还提到,要强化医保政策支持引导。加快落实国家层面统一的医学影像、超声等检查检验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立项指南,将检查检验结果数据传输及储存相关内容纳入检查、检验价格项目的价格构成、服务产出中。做好部门间信息共享,为定点医疗机构互认检查检验结果提供便利,降低定点医疗机构储存和调阅服务成本。
来源│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网站
编辑│蒋世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