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件回顾
近期,钟先生向《劳动报》记者反映,他近日遭遇了岗位变动和工资被抵扣的问题。
今年10月底,他与一家第三方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明确标注工种为电工,工作地点在上海崇明岛某船厂,工作证显示为电工。但他未获得合同副本,具体内容已记不清。
然而,在船厂电工岗位实际上岗仅1天后,他就被电工组长口头告知需转至打磨岗位工作。尽管打磨工作操作不复杂且能迅速上手,但因产生大量铁屑,对人体有较大危害,而公司未提供必要的防护工具,钟先生这班上得有些难受。“铁屑特别多,到处飞,吸入肺里长久下来得尘肺咋办?”钟先生认为这种安排是变相让他离职,担心长期下去会对身体造成不可逆转的伤害,于是提出辞职。
就在钟先生尝试结清2天的工资时,却得到了组长如此回复:“什么工资,你的工服不要钱啊?住宿不要钱啊?就当互相抵消了。”
钟先生表示,他的工资应按每小时的工费计算,电工每小时工资为27.5元,打磨工每小时工资为33.75元。第一天在电工岗位工作了9.5小时,第二天在打磨岗位工作了12小时,“工作服我确实带走了,还回去他们也不要,说都被我穿过了……”
截至发稿,钟先生未收到任何一笔工资。
法律解析:
公司未征得劳动者同意
用工服和住宿抵扣工资
系违法行为
《劳动法》第五十条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这意味着任何形式的抵扣都是违法的,除非有明确的法律规定或双方协商一致。因此,本案例中,钟先生在结算工资时被告知“抵扣工服和住宿”,这显然是不合理的。首先,工作服和住宿通常是由用人单位免费提供给劳动者的福利,不应作为工资的一部分进行抵扣。其次,即使存在费用分摊的情况,也应当事先征得劳动者的同意,并在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故该用人单位此行为侵犯了钟先生的合法权益。
另外,现实中存在劳动者未拿到公司应发给自己的工资,但手上有属于公司的货物,选择私自抵扣的情况,但其实这种做法也存在很大风险。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五条:“工资应当以法定货币支付。不得以实物及有价证券替代货币支付。”
员工私自以单位的财物或货款抵扣工资,可能引发其它风险——司法实践中就存在类似情况,员工最终被认定构成盗窃或职务侵占的案例。
如果经过与单位协商,单位同意以相关财物抵扣工资,建议签订书面协议,明确物品的名称、数量、协商价格、抵扣工资金额等内容。
温馨提醒:
劳动合同是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
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
书面协议。
本案例中的钟先生没有留存劳动合同,
若劳动争议纠纷再“升级”,
这可能会增加劳动者维权难度。
《劳动合同法》第十六条
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 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一条
用人单位提供的劳动合同文本未载明本法规定的劳动合同必备条款或者用人单位未将劳动合同文本交付劳动者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和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七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注:部分图片、内容等来源于网络,版权归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来源:劳动报《劳权周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等
编辑:李悦彤
审核:刘高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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