早在1993年,由原卫生部、全国总工会等5个部门联合颁布的《女职工保健工作规定》中,就有类似的规定。该规定指出,患有重度痛经及月经过多的女职工,经医疗或妇幼保健机构确诊后,月经期间可适当给予1至2天的休假。此后,多地纷纷出台相关政策,确保女性职工的这一权益得以落实。据不完全统计,目前,包括北京、上海、陕西、江苏、山东、四川、江西等在内的全国近20个省份都在地方性规定中明确了这一权益。 2018年7月1日起实施的《江苏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明确,用人单位不得安排经期女职工参与国家规定的经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应当暂时调做其他工作,或休息1至2天;对其他工种的女职工,月经过多或者因痛经不能坚持工作的,经医疗机构证明,安排休息1至2天。来源:澎湃新闻、江苏新闻、人民网、新华网、中国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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