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全面排查整治
电动自行车全链条安全隐患
严厉打击电动自行车领域违法行为
规范市场经营秩序
今年以来镇江市市场监管局
围绕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
全链条整治行动重点任务
结合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
查处了一批改装、销售
不合格电动自行车及配件违法行为
现公布一批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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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图
案例一:丹阳市市场监管局查处丹阳市皇塘镇某电池经营部非法改装电动自行车蓄电池案
2024年3月18日,丹阳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丹阳市皇塘镇某电池经营部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正在维修的电动自行车电池尺寸与电动自行车明显不匹配。经查,当事人自2023年9月14日以来,对5辆电动自行车进行加装、改装蓄电池,销售总额8000元,获利1200元。
当事人非法改装电动自行车蓄电池的行为,违反了《江苏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二项之规定,2024年6月5日,丹阳市市场监管局依据《江苏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之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罚款10000元、没收违法所得1200元的行政处罚。经执法人员后续检查,未发现当事人再有非法改装电动自行车蓄电池等违法行为。
案例二:句容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淘宝网店某“品牌充电器直销店”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2024年5月13日,句容市市场监管局接群众举报,反映其在淘宝某店铺购买的“雅迪”牌电瓶车充电器外观粗糙,疑似假冒产品。经商标持有人“雅迪科技集团有限公司”鉴定该产品为商标侵权产品。经查,某“品牌充电器直销店”未上传《营业执照》,店铺发货地为南京市玄武区,因该店铺销售“雅迪”“台铃”品牌电动车充电器案值较大,2024年5月15日,句容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案例三:扬中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扬中市三茅街道某电动自行车修理部非法加装电动自行车尾部靠背案
2024年7月31日,扬中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发现2辆电动自行车尾部均安装靠背,车辆外观与《电动自行车产品合格证》不一致。经查,当事人购进车辆后,又擅自加装了自行购买的电动自行车尾部靠背。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江苏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四项的规定,2024年9月9日,扬中市市场监管局依据《江苏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经执法人员后续检查,未发现当事人再有非法加装电动自行车尾部靠背等违法行为。
案例四:丹徒区市场监管局查处丹徒区新城某车行擅自销售未经认证的电动自行车案
2024年9月19日,丹徒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丹徒区新城某车行进行检查,发现其经营场所内销售标示“绿源液冷”的3辆电动自行车均无车架编码、无电机编码且外观形状与其产品合格证中的图形不同。经核查,当事人销售的上述电动自行车均未经过强制性产品认证,货值金额2400元,截至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尚未销售。
当事人擅自销售未经认证电动自行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2024年11月1日,镇江市丹徒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六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目前,当事人已停止销售该型号电动自行车。
案例五:京口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某电动车经营部非法改装销售电动车案
2024年3月27日,京口区市场监管局在和公安机关的联合检查中,发现当事人经营场所销售的两辆型号为“TDT6027Z”的“台铃”品牌电动自行车的鞍座与产品合格证展示的款式不同,且加装了后靠背,其改装行为客观上造成了涉案电动车不符合国家标准《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17761--2018)“鞍座长度小于或者等于350mm”的要求。经查,当事人未实际销售该型号电动自行车。
当事人销售非法改装电动自行车的行为违反了《江苏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京口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7月22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门店进行复查,当事人已改正违法行为。
案例六:镇江经开区市场监管局查处镇江新区某车行销售不合格电动自行车案
2023年12月6日,根据省市场监管局通报的抽检报告,镇江经开区市场监管局对镇江新区某车行涉嫌销售不合格电动自行车的行为开展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销售的电动自行车(规格型号TDT2225Z)反射器、照明和鸣号装置(照明)项目均不符合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该批次电动自行车共计3辆,均未销售获利。
当事人销售不合格电动自行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2024年1月9日,镇江经开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后经复查,当事人已停止销售该型号电动自行车。
来源:镇江市场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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