赫章一男子在法庭上撒谎被罚
政务
2024-11-07 10:46
贵州
2024年3月20日,刘某将自己经营的快递驿站转让给何某,何某支付了12万元转让费。9月13日,刘某将何某诉至赫章县人民法院,称何某尚欠其3.28万元转让费未支付。庭审中,双方当事人对快递店转让金额发生争议。原告刘某坚称双方议定的转让费为15.28万元,其中2万元是被告何某交给公司的保证金,快递车过户费用由何某承担。被告何某却辩称与刘某议定的转让费为13.28万元(包括店铺保证金及快递车过户费用),自己仅欠刘某1.28万元。
令法官难以判断的是,原告刘某当庭提交的几段催要转让费的通话录音中均未提及具体额度。承办法官细致地询问了双方具体细节后,敏锐地察觉到被告何某“玩脑筋”嫌疑较大,遂再三向何某释明“当事人有诚信诉讼的义务,若作虚假陈述扰乱司法秩序将面临法律惩罚”,对此,何某面不改色,淡定自若。庭后,刘某向法庭补充提交了通话录音,证明刘某与何某约定的转让费为15.28万元,且车辆过户费用由被告何某自己承担。承办法官当即传唤何某,并再次告知了何某诚信诉讼的义务及虚假诉讼的法律后果,何某依旧拒不承认作了虚假陈述。法官遂将录音播放给何某听,面对如山铁证,何某这才偃旗息鼓,承认自己说谎。鉴于何某谎话连篇,虚构事实,意图“耍手段”逃避法律责任,法官多次给其阐述真相的机会,何某均不以为然,抱有侥幸心理,不仅扰乱诉讼秩序、浪费司法资源,更损害司法权威和司法公信力,破坏社会诚信,行为恶劣,法院依法对何某罚款3000元以示惩戒。
查明真相、定纷止争是人民法院的重要职能,任何个人和单位都应当诚实守信、实事求是,依法行使诉讼权利,自觉维护正常的诉讼秩序和司法权威,共同营造诚实守信的诉讼环境。诉讼中虚假陈述,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必将受到法律的惩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编 辑:曹 欢
责 编:甘 勇
编 审:汪 华
终 审:闵 罡
监 制:舒 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