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丨天上掉“馅饼”,收还是不收?

民生   2024-11-09 07:30   湖北  




【内容转载自:枣阳市人民法院】


都说“君子爱财取之有道”,现实生活当中,面对各种“意外之财”,是主动归还还是据为己有?


今天,小编选取了枣阳法院近期审理的几起不当得利纠纷案让我们去详细了解一下,什么是不当得利,当自己的合法利益受损时,又该如何维权。 



案例一
汇款时不小心输错收款账户


2022年9月,蒲某某在进行网银汇款操作时,将自己某商业银行存款账户内的60000元钱,不小心转账汇入张某某的农村信用社联合社账户。蒲某某认为,其与张某某未进行任何交易,也未接收到张某某的任何商品或服务,且未受他人指定向张某某汇款,其获得的款项无事实与法律依据,遂向枣阳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张某某偿还蒲某某不当得利款项60000元。


枣阳法院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构成不当得利,应符合以下构成要件:一、一方取得利益;二、他方受到损失;三、一方取得利益与他方受到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四、一方取得利益没有法律根据。


本案中,原告向被告银行账户汇入了现金,遭受到了损失,被告亦表示与原告无任何来往。因此,被告取得该汇款没有法律根据,构成不当得利,应当予以返还,原告的诉求予以支持。综上,法院判决被告张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返还原告蒲某某不当得利款 60000 元。



案例二
因系统故障给他人重复转账


2023年12月,某支付公司向方某的工商银行卡账户汇入结算资金9943元。2024年8月,该支付公司因支付系统出现故障再次向方某工商银行卡账户汇入资金9943元。支付公司认为方某收到的该笔汇款属不当得利,遂向枣阳法院提起诉讼。


枣阳法院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


本案中,支付公司于2024年8月因系统故障,重复支付了2023年12月对客户方某已经支付结算的9943元,客观上造成支付公司受损,方某获益,且方某取得该利益没有法律上的依据,符合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方某应当返还不当得利款项,故支付公司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据此,法院判决被告方某向原告某电子支付有限公司返还不当得利款项9943元。



案例三
转账到同名同姓账户中


徐某某系某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会计,该公司有两个名为黄某某的人(为方便区分,下文分别称黄某甲,黄某乙)。2023年12月,徐某某给黄某甲发放17430元工资款,黄某甲称一直没有收到钱款,便催促徐某某。经核实,徐某某误将工资款汇入与黄某甲同名同姓的黄某乙账户中。


后该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作出处理决定,由徐某某承担发放工资失误导致的全部损失,并将该笔债权转让至徐某某名下。后徐某某多次联系黄某乙退还,黄某乙以该款系其2023年12月工地受伤补偿为由拒绝。无奈之下,徐某某于2024年3月将黄某乙诉至枣阳法院。


枣阳法院审理认为,某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将应当发给其他工人的工资错发给本案被告黄某乙,被告取得案涉17430元的财产利益没有法律根据,系不当得利,应当返还。


鉴于某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已将该笔债权转让至原告徐某某名下,原告依法享有对被告的债权请求权,故原告要求被告返还不当得利17430元,于法有据,予以支持。被告辩称理由,没有提交相关证实,不予以采信。遂依法判决被告黄某乙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徐某某返还不当得利17430元。



法官提醒


不当得利是指没有法律依据,使他人受到损失而自己获得利益。在我们日常生活中,有很多不当得利,比如售货时多发货、多收货款,拾得遗失物据为己有,汇款时金额有误或者操作失误汇款至错误账户等。但是天上不会无故掉馅饼,不当得利发生后不仅会构成债权债务关系,情节严重的话,还可能会构成犯罪。


因此,法官提醒大家:在经济活动往来时,要加强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意识,若是产生不当得利纠纷,应及时保存证据,主动与对方协商沟通,要求对方返还不当得利,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协商无果的情况下,可以通过法律手段向法院起诉要求对方返还不当得利。


同时,也告诫各位得利人,所谓君子爱财,取之有道,如果出现“天上掉馅饼”的事,不是通过合法途径所得,造成他人财产减损的,应及时返还,拒绝返还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二条: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

(二)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

(三)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七条:得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取得的利益没有法律根据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其取得的利益并依法赔偿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八十八条:得利人已经将取得的利益无偿转让给第三人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第三人在相应范围内承担返还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条: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素材来源:立案庭 | 作者:胡汀洋

 主编:梁军 | 编辑:胡汀洋
 审核:欧阳亚男 | 终审:任海霞
 2024年第200期|总第2091期




来源:枣阳市人民法院

编辑:七月

审核:丫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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