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枣阳检察发布一篇名为
《冒充人民警察行骗?批准逮捕!》的文章
枣阳人张某前因申请公租房被骗
后因此事又被冒充的警察再骗
这被骗的“团团转”的张某
着实让人感慨:
正儿八经的去报个警就这么难?
而关于公租房申请被骗
近日,相关单位也发布了声明
……
下面,咱们先来了解一下“张某被骗”的过程:
近日,枣阳市检察院办理一起冒充人民警察骗取被害人钱财的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严某冒充警察将被害人骗的“团团转”,最终,因涉嫌诈骗罪被批准逮捕。
案情回顾:2024年6月,严某网上结识枣阳人张某,二人聊天时,严某得知张某因申请公租房被骗,便谎称自己是公安局民警,该案属于枣阳管辖,其认识枣阳的“姚警官”,可以给“姚警官”5000元好处费,托“姚警官”帮忙办理,张某答应。
见张某上套,严某便使用另外一微信号冒充“姚警官”,添加张某微信后,以找到对方、对方被关押、找领导签字结案等为由一步步诱骗张某转账,共骗取张某钱财10万余元。
检察机关经审查,认为严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冒充警察骗取他人钱财,数额巨大,构成诈骗罪,决定对其批准逮捕。
近年来,有不少犯罪分子冒充“公检法”人员,打着谈恋爱、找关系、走后门的幌子,对普通老百姓骗财骗色,不仅损害了被害人的切身利益,也损害了国家机关形象和威信。在此,检察官提醒广大群众一定要擦亮双眼,提高识骗防骗能力,不贪便宜不轻信,若不幸遭遇骗局,保留证据,及时报警。
细读之后不难发现
张某被骗的起因
是申请公租房被骗
至于被骗后为什么不第一时间
保留证据并及时报警
我们不得而知
但申请公租房被骗这一点
也同样值得我们警惕
11月13日,襄阳市住房和城市更新局发表
《关于公租房申报正规渠道的声明》
来看看原文内容:
尊敬的市民:
近期有不法分子冒充国家公职人员发布“花钱可办理公租房”“有渠道优先选房”等虚假信息行为,以代办公租房为名收取费用进行诈骗。还有群众通过转租转借方式承租市区公租房而导致被清退。为避免群众上当受骗,遭受经济损失,特声明如下:
一、公租房申请、配租等相关信息请以“襄阳市住房和城市更新局”官网、“襄阳住新”微信公众号等媒体发布的公告为准,凡以申请公租房为由收取任何费用的单位及个人均属于诈骗行为。
二、市区公租房受理审核工作不委托任何中介机构或第三方办理,任何承诺可代为办理的行为均属于诈骗行为。
申请人可向公安机关报案或向襄阳市住房和城市更新局进行举报,举报电话:0710-3221331,0710-3250097。
线上申请渠道:登录互联网(“湖北省政务服务网”或“鄂汇办”APP旗舰店手机端)申请办理;
线下申请渠道:襄阳市市民服务中心2楼住房和城市更新局专区申请办理(地址:襄阳市高新区中原西路8号)。
三、公租房承租人不得转借、转租或者擅自调换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依据襄阳市人民政府令第3号《襄阳市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七章四十条明确规定:公租房承租人不得转借、转租或者擅自调换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违反此规定的由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责令按市场价格补缴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的租金,记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档案,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但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承租人退回公共租赁住房之日起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襄阳市住房和城市更新局
2024年11月7日
从这份申明中我们可以读取到两点信息:
划重点
1.公租房受理审核工作不委托任何中介机构或第三方办理,任何承诺可代为办理的行为均属于诈骗行为。
2.公租房承租人不得转借、转租或者擅自调换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
广大群众一定要擦亮双眼
提高识骗防骗能力
不贪便宜不轻信
若不幸遭遇骗局
保留证据 及时报警
来源:枣阳检察、襄阳市住房和城市更新局
编辑:卢宝儿
审核:七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