神木市城乡居民医疗保障待遇清单

文摘   2024-11-08 15:48   陕西  


神木市城乡居民医疗保障待遇清单


神木市医疗保障待遇包括参保资助、住院医疗保障和门诊医疗保障。

一、参保资助。2024年筹资标准为1070元/人,其中:中、省、神木市共匹配670元/人,个人缴纳400元/人。我市财政对神木市户籍参保居民个人缴纳部分给予定额资助,具体资助标准如下:

(一)一般居民:每人资助300元。

(二)特殊人群:低保户、纳入乡村振兴部门监测的易返贫致贫人口、残疾人每人资助350元;特困供养人员(含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农村计生家庭对象个人缴纳部分全额资助(400元/人)。

二、住院医保待遇

住院执行“三重保障”制度,即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

(一)基本医疗保险

1.神木市域内住院。一级医疗机构起付线100元,政策范围内支付比例100%;二级医疗机构起付线500元,政策范围内支付比例100%。

2.神木市外榆林市内住院。一级医疗机构起付线200元,政策范围内支付比例90%;二级医疗机构起付线600元,政策范围内支付比例80%;三级医疗机构起付线1500元,政策范围内支付比例70%。

3.省内临时外出就医。一级医疗机构起付线3000元,政策范围内支付比例55%;二级医疗机构起付线3000元,政策范围内支付比例55%;神木市确定的二级医疗机构起付线1500元,政策范围内支付比例70%;三级医疗机构起付线3000元,政策范围支付比例55%;神木市确定的三级医疗机构起付线3000元,政策范围内支付比例70%。

4.跨省异地长期居住。一级医疗机构起付线200元,政策范围内支付比例90%;二级医疗机构起付线600元,政策范围内支付比例80%;三级医疗机构起付线1500元,政策范围内支付比例70%。

5.跨省临时外出就医。一级和二级医疗机构起付线3000元,政策范围内支付比例55%;三级医疗机构起付线3000元,政策范围内支付比例55%;神木市确定的三级医疗机构起付线3000元,政策范围内支付比例70%。

跨省临时外出就医无转诊备案的,政策范围内支付比例降低10%。

(二)大病保险

年度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费用累计达到1万元以上部分,扣除1万元的起付线,剩余费用分别按以下比例分段报销。

1.个人自付部分在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含)的,按60%比例予以报销。

2.个人自付部分在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含)的,按65%比例予以报销。

3.个人自付部分在10万元以上(含)的,按70%比例予以报销。

4.脱贫人口大病保险起付标准为5000元,支付比例提高5%。

其中20%报销部分由大病保障资金支付。大病保险每人每年最高支付限额为30万元,大病保障每人每年支付限额为30万元,脱贫人口取消大病保险最高支付限额。

(三)医疗救助

1.医疗救助对象范围。医疗救助公平覆盖医疗费用负担较重的困难职工和城乡居民,主要包括以下三类救助对象:

(1)一类救助对象:特困人员、孤儿(含事实无人抚养儿童)。 

(2)二类救助对象:低保对象、低保边缘家庭成员、纳入监测范围的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突发严重困难户)。

(3)三类救助对象:因病致贫重病患者(指发生高额医疗费用,家庭年收入扣除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医疗费用后,人均不超过当地1.5倍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家庭财产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财产条件的重病患者)。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属于上述救助对象的,按相应类别实行救助。

2.医疗救助标准

医疗救助采取资助参保、门诊救助、住院救助等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1)资助参保

一类救助对象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个人缴费部分给予全额资助;二类救助对象中低保对象和纳入监测范围的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个人缴费部分给予定额资助。年度资助标准按照相关文件确定的资助标准执行。

(2)门诊及住院救助

救助对象在定点医药机构发生的住院、因慢性病需长期服药或患重特大疾病需长期门诊治疗的政策范围内费用,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及各类补充医疗保险报销后,按照以下标准给予救助:

一类救助对象不设起付标准,按照 100%比例给予救助,取消年度最高支付限额。其中特困人员按照三重制度规定支付后仍有不足的,由救助供养经费在控费标准以内予以支持。

二类救助对象中的低保对象不设起付标准,按照 80%的比例给予救助;除低保对象以外的其他二类救助对象起付标准为2800元,超出部分按照 75%的比例救助。年度最高支付限额10万元。

三类救助对象起付标准为7000元,超出部分按照 70%的比例救助。年度最高支付限额10万元。

(3)依申请救助

①二次救助。对规范转诊且在省域内就医的救助对象,经三重制度综合保障后政策范围内个人负担(含申请之日前自然年度内政策范围内费用)超过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大病保险起付标准的,可申请二次救助,超出部分按照 70%比例报销。年度最高支付限额连同其他医疗救助待遇累计为10万元。

②罕见病救助。参加我市基本医疗保险且连续参保缴费满 3年,或者参加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年龄不满3周岁,其父母一方参加我市基本医疗保险且连续参保缴费满3年,经医院确诊为相关部门公布的罕见病病种目录范围内患者,且个人负担的政策范围内医药费用和家庭财产符合第三类救助对象认定条件,其罕见病相关政策范围内医药费用(含治疗性食品费用)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报销及各类补充医疗保险报销后超过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大病保险起付线的,可申请罕见病救助,超过部分按照 50%的比例报销。年度最高支付限额连同其他医疗救助待遇累计为10万元。

三、门诊待遇

门诊医保执行四种保障方式,即门诊慢特病、普通门诊统筹、门诊两病、门诊个人账户。

(一)门诊慢特病。病种52种;政策范围内支付比例均为80%;最低年限额如甲亢、支气管哮喘等病种为1000元,最高不设年限额。

(二)普通门诊统筹。城乡居民普通门诊统筹每人每年基金支付限额为100元。市域内二级、一级医疗机构及村卫生室支付比例分别为50%、60%和70%。

(三)门诊“两病”。只限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只患有高血压或糖尿病一个病种年限额为200元,同时患有高血压和糖尿病两个病种年限额为300元。支付比例均为80%。

(四)门诊个人账户。神木市户籍参保居民每人每年享受100元门诊医保卡待遇,可累计结转使用。

基本医保住院和门诊每人每年封顶线为30万元。




神木市大保当镇中心卫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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