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门普法小课堂|专项整治渣土运输车 营造安全有序城市环境

政务   2024-10-23 20:26   云南  


近日,河口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在日常巡查至中国·越南城附近时,发现过往渣土车辆存在密闭不严、抛洒滴漏现象。执法队员立即采取行动,拦停问题渣土车辆,现场进行勘验、留证,对驾驶员进行现场宣传教育,详细讲解《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河口瑶族自治县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并要求运输车辆采取密闭或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遗撒造成污染。随后,执法队员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该名驾驶员作出了行政处罚,并及时协调环卫部门安排洒水车辆冲洗路面、恢复整洁。

渣土运输过程中出现的抛撒滴漏、带泥上路等现象,不仅影响市容市貌,还给市民出行带来了较大的安全隐患。城市环境需要共同维护,渣土运输更应规范有序。在此我们呼吁,广大渣土车辆驾驶员应自觉遵守法律法规,规范渣土运输行为,共同维护城市环境。


法律小课堂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条第一款规定,运输煤炭、垃圾、渣土、砂石、土方、灰浆等散装、流体物料的车辆应当采取密闭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遗撒造成扬尘污染,并按照规定路线行驶。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运输煤炭、垃圾、渣土、砂石、土方、灰浆等散装、流体物料的车辆,未采取密闭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遗撒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车辆不得上道路行驶。
《河口瑶族自治县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三条规定,运输建筑垃圾、生活垃圾、粪便、流体物质、砂石、渣土等的车辆应当采取密闭或者覆盖措施,不得泄漏、散落或者飞扬,不得车轮带泥行驶。第六十八条规定,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造成路面污染的,根据《云南省河口瑶族自治县城市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六)项,由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 1000 元以上 3000 元以下罚款。



图/文:王文洁

来源:河口综合行政执法局

美编:李艳伟

编辑:王   佳

责编:梁忠琼

审核:杨利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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