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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要“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将“加强涉外法治建设”作为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重点任务加以部署,涉外法治建设已成为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新征程上的重要内容。更好发挥人民法院在涉外法治建设中的作用,关键在于深化涉外审判协同意识,优化涉外审判协同机制,积极推进涉外审判大协同格局建设。我们应积极统筹涉外刑事、民商事、跨境破产、知识产权、环境资源、行政等案件的审理工作,形成工作合力,提升涉外审判工作效能,努力实现涉外审判的政治效果、国际社会效果和涉外法治效果相统一。
构建涉外审判大协同格局是涉外审判新形势的客观需要。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张军在今年年初的全国高级法院院长会议上指出,“新发展阶段,涉外审判已从民商事领域为主向行政、刑事、知识产权、环境资源等多领域延伸,一些没有直接涉外因素的案件也在产生涉外影响”。国内法治与涉外法治高度关联、相互影响,中国司法审判动态乃至个案受国际社会的关注度日益提高,这就要求我们改变传统的涉外案件概念,考虑涉外审判的习惯思维,强化全局观念,从加强涉外法治工作的高度谋划涉外审判。要统筹考量国际国内两个市场、综合运用国际国内两类规则,打造涉外案件审理统一标尺,营造良好的法治化营商环境。
构建涉外审判大协同格局是涉外审判新使命的必然要求。我国涉外领域立法步伐不断加快,先后制定出台了出口管制法、反外国制裁法、对外贸易法、外国国家豁免法等涉外法律法规。人民法院要勇担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发展利益的新使命,以更加专业、更为丰富的涉外审判实践深化涉外立法执法司法联动,加强跨部门信息共享和协调联动,促进涉外法律法规有效实施,提升中国涉外法治国际认同度,反制裁、反干涉、反“长臂管辖”,在激烈的国际竞争中赢得主动权。
构建涉外审判大协同格局是发挥专业化审判优势的重要途径。党的十八大以来,人民法院机构职能体系不断优化,国际商事法庭、金融法庭、知识产权法庭、破产法庭、环境资源法庭、数据资源法庭等专业化法庭陆续设立。随着专业法庭审理的涉外案件不断增加,各专业领域的涉外审判经验和典型案例也得到广泛认同,取得长足发展。推进涉外审判发展,加强涉外法治建设,不能仅依靠国际商事法庭或集中审理涉外案件的部门单打独斗,要让机构职能体系产生“化学反应”。既充分发挥国际商事法庭专事涉外商事案件审理的资源优势,又着力强化“辐射效应”,为其他涉外案件审理提供境外送达、诉讼参与人资格审查、域外证据审查、域外法查明等方面的指导、支持,有助于推进一体协同办案、叠加各庭专长优势,实现涉外司法服务效能最大化。
构建涉外审判大协同格局,要优化涉外审判服务效能,合力拓展双向开放新空间。增强研究运用国际规则的能力,恪守国际条约,尊重国际惯例,充分展现中国善意履行条约义务、开放包容的良好国际形象。主动对标CPTPP和DEPA等高标准经贸规则,依法审理新技术、新能源、新材料、人工智能、未来网络等领域的涉外案件,妥善审理涉“一带一路”案件与跨境电商等外贸新业态案件,营造与新质生产力发展相匹配的良好国际贸易、投资、融资与技术环境。依法审理外商投资法过渡期内相关纠纷,保障与新公司法的顺畅衔接,灵活运用多种手段,促进生产要素优化配置。
构建涉外审判大协同格局,要细化涉外审判协同机制,打造涉外纠纷解决优选地。坚持系统思维,以“一专多能”准确定位国际商事法庭,既要提升自身涉外民商事审判工作质量,又要以集中审理带动其他专业法庭涉外审判协同发展。由国际商事法庭牵头构建司法协助一体化机制,形成一体化工作流程,整体推进涉外审判机制创新。要统筹各类涉外案件及有涉外影响力案件的审判工作,搭建典型涉外案例会商研讨平台,引入“法律专家会诊”机制,通过跨部门组建合议庭、跨部门法官联席会议等形式互学互鉴,促进各专业法庭提升涉外审判能力。整合国际商事纠纷“一站式”多元化解平台及知识产权、环境资源、跨境破产等领域仲裁、调解力量与专家资源,架筑“全链条、一体化、一站式”涉外纠纷解决体系。
构建涉外审判大协同格局,要强化涉外审判经验传播,讲好中国涉外法治故事。围绕准确适用国际条约、国际惯例,跨境数据流动及服务外包,积极应对科技领域海外平行诉讼,促进跨境破产司法协作,传播环境资源保护国际影响等主题,打造典型涉外案例并定期发布。定期以中英文双语联合发布涵盖国际商事、知识产权、跨境破产、环境资源等领域的涉外审判工作通报及典型案例,重视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联合国环境规划署案例库等国际平台,积极推介典型案例,深度阐释中国特色涉外法治理念主张与成功实践。协同发挥专家智库功能,共同开展涉外法治理论与应用问题研究,推动构建融通中外的涉外法治理论体系和话语体系。
来源 || 人民法院报
编辑 || 周亚静
审核 || 郭 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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