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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7月,周某与袁某经人介绍相识,于2023年8月25日办理结婚登记,同年9月初,按当地习俗举行了婚礼。周某在与袁某订婚时向袁某给付见面礼10000元、彩礼260000元、一部价值7600元苹果手机以及84克黄金首饰,袁某向周某给付黄金戒指一枚。2024年8月底,周某与袁某因感情不和,周某诉至法院要求与袁某解除婚姻关系,并返还见面礼、彩礼及手机折价款共计19432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周某与袁某婚前缺乏了解,未建立感情基础,婚后感情一般,双方经常因琐事发生争吵,现周某起诉离婚,袁某同意离婚,经调解无和好可能,故准予双方离婚。本着“调解优先、案结事了”的办案理念,承办法官在明确彩礼具体数额的基础上,妥善平衡双方当事人利益,详细释明《民法典》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彩礼的相关司法解释,引导当事人换位思考。最终,经法院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由袁某返还周某见面礼、彩礼及手机折价款120000元。
周某与袁某虽已办理结婚登记并共同生活,但二人共同生活时间较短,且周某给付袁某的彩礼数额过高,在离婚时袁某应对部分彩礼予以返还。
婚恋的本质是以感情为基础、以登记为保障的结合,彩礼产生的初衷本来是为婚姻添彩头的一种礼仪。高额彩礼使婚姻演变成物质交换,背离了婚恋的初衷,不仅造成经济压力,也影响婚姻家庭的和谐稳定。广大人民群众要理性看待彩礼问题,让彩礼归于“礼”的本质。
供稿 || 白 娟
编辑 || 周亚静
审核 || 郭 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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