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胡路区城管局回复:
新购买的房屋需要缴纳本采暖期供热费。
根据《黑龙江省城市供热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未实行热计量收费的用户应当于供热期前向供热单位交纳不少于50%的热费,剩余热费应当于每年12月31日前向供热单位交纳。
新建房屋未交付购房人使用前的热费,由建设单位交纳。
租赁房屋的热费,由房屋所有人交纳;承租公有住房的,热费由房屋承租人交纳。出租人和承租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以及第四十三条规定:用户逾期未交纳热费的,供热单位可以向用户发出催交通知书,用户自收到催交通知书满15日仍未交纳的,供热单位在不损害其他用户用热权益的情况下,可以对其限热或者停止供热,并向供热主管部门备案。
来源:“百湖民声”大庆市网络问政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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