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晚报记者从顺义法院获悉,该院审理了一起劳动者落户北京后辞职,因不愿支付损失仍继续工作的案例。法院判决双方劳动关系应于提离职30天后解除,公司应该支付这期间的工资,劳动者应向公司支付11.6万元赔偿金。
2020年6月,某控股公司通过京外生源毕业生引进政策招聘员工小王,并将其安排至旗下房地产公司工作。双方签订协议约定,小王需在公司及其分、子公司工作服务满五年,公司承诺为其解决北京户口。若小王在服务期内离职,需按在职年限赔偿公司损失,最高限额30万元。
入职后,小王被借调至另一单位工作。2023年1月,小王通过公司办理完成北京落户手续。同年5月25日,小王以个人家庭原因向公司提出辞职。后因无力支付赔偿金,小王在提交辞职申请后仍继续在借调单位工作。公司多次通知小王返回办理离职手续未果,且未向其发放6月工资。7月3日,小王以公司未足额支付工资为由,向公司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
随后,双方就工资支付及违约赔偿等问题产生争议。仲裁委裁决支持了公司关于小王支付12万余元的请求。小王不服裁决结果,诉至法院。庭审中,公司提供了相关通知函、电话记录等证据,证明其已多次通知小王返岗办理手续。小王则辩称,自己以继续工作的实际行动表明撤回了辞职申请。
法院经审理认为,小王于5月25日提出辞职申请后,未向公司明确表示撤销申请,双方劳动关系应于6月24日解除,公司仅需支付6月1日至24日期间的工资。
关于违约赔偿,法院指出,员工提前解约将增加企业引进人才的机会成本,影响人才队伍稳定性,企业还需投入资源重新招录培训员工。考虑到双方约定、离职原因、在职年限及对企业的影响,法院判决小王应向公司支付11.6万元赔偿金。
法院认为,本案的判决有助于引导社会诚信原则的践行。该案二审维持原判,目前已生效。
法官释法
劳动者申请离职后又继续工作,劳动关系解除与否?法官介绍,根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劳动者以书面形式向用人单位申请离职,即相当于用人单位收到劳动者将于三十日之后与其解除劳动关系的通知,则产生三十日后双方劳动关系解除的法律后果。双方劳动关系不会因劳动者继续工作超过三十天而存续。
劳动者对离职申请反悔时,需向用人单位明确作出撤回离职申请的意思表示。用人单位有权根据实际需要接受或拒绝。若用人单位同意撤回辞职申请,相当于双方就劳动关系达成了新的合意,否则劳动者只能承担因自行申请离职解除劳动关系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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