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告知书】关于全旗药店执业药师在岗履职的提醒告知书

政务   2024-12-01 05:30   内蒙古  

全旗各药店、广大消费者:

为进一步加强全旗药品零售药店执业药师在岗履职管理,确保消费者用药安全,根据《药品管理法》《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执业药师注册管理办法》等规定,现将药品零售药店执业药师在岗履职管理有关事项提醒告知如下:

一.开办药品零售药店,且经营处方药、甲类非处方药的,应当按规定配备与经营范围和品种相适应的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师,负责药品质量管理、处方审核和调配、合理用药指导以及不良反应信息收集与报告等工作,药师应当在职在岗。

二.药品零售药店应当在营业场所的显著位置悬挂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执业药师注册证。

三.执业药师应当佩戴有照片、姓名、岗位等内容的工作牌,并标明执业资格或者药学专业技术职称。执业药师在岗执业的应当挂牌明示。

四.药品零售药店需凭医师处方并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师审核,方可销售处方药。营业时间内,执业药师不在岗应当挂牌告知,并暂停销售处方药。

五.严禁《执业药师注册证》挂靠,持证人注册单位与实际工作单位不符的,由发证部门撤销《执业药师注册证》,三年内不予注册;构成犯罪的,移送公安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买卖、租借《执业药师注册证》的单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

六.旗市场监督管理局和各市场监督管理所要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对在检查中发现执业药师不在岗履职,未凭医师处方销售处方药,未经执业药师审核销售处方药等行为的,将依法依规给予处理。

七.欢迎广大消费者对全旗各药店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如您在消费过程中发现上述违法违规问题,请及时拨打12315进行投诉举报。


科左中旗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1月28日

来源:左中市场监管局微信公众号

编辑:都日娜  初审:关海青 复审:王玉华 终审:刘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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