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金运激光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梁伟先生家属送达的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其出具的一审《刑事判决书》(2023)苏08刑初5号,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诉讼基本情况
公司分别于2021年8月17日、2021年10月25日及2023年2月16 日披露了《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被采取强制措施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64)、《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取保候审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75)、《关于实际控制人被逮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07),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梁伟先生因涉嫌操纵证券市场罪于2021年8月15日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同年10月22日取保候审,2023年2月15日被逮捕。
二、诉讼判决情况
近日,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判决如下:被告人梁伟犯操纵证券市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二百万元;追缴被告人梁伟的违法所得,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三、本次判决对公司的影响
梁伟先生未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上述判决为股东个人行为,不会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影响。目前,公司经营情况正常。
本次判决为一审判决,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次判决尚未生效,如梁伟先生在法定期限内提起上诉,最终判决及后续执行结果尚存在不确定性。
公司将继续关注上述事项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相关信息的披露义务。公司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公司发布的信息均以在上述媒体披露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武汉金运激光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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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上市公司公司公告、证监会、金运激光、证券时报 由财融圈编辑整理,转载请在文首注明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