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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当事人小明与小花原系夫妻关系,后因感情不合协议离婚,但离婚后双方仍然继续共同生活。共同生活期间,小明经常在酗酒后对小花进行殴打辱骂,曾致小花受伤住院。2024年某日凌晨,小明酗酒后在家中再次殴打小花,小花鼓起勇气到当地公安机关报了警,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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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结果
经当地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最终,当地人民法院依据提交的小花多次住院治疗的病例等书证及当地居民和相关亲属的证人证言等相关证据,结合小明所实施的犯罪行为及相关事实,依法认定小明犯虐待罪,判处小明有期徒刑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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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规定:“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之间实施的暴力行为,参照本法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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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小提示
对虐待罪中家庭成员范围的认定,遵照上述法律的规定,不应仅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规定的基于血亲和姻亲形成的家庭关系主体,对于具有同居、寄养等关系的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也应纳入虐待罪中家庭成员的范畴,即对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实施的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亦符合虐待罪的构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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