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缺少必备条款,可以拒签吗?

政务   2024-09-24 11:02   广东  


半年前,小田入职一家公司,当时他与公司口头约定了具体的岗位、薪酬待遇、社会保险等,但要签合同时,小田却发现公司提供的合同文本中根本没有写明这些内容。他对此不满,要求公司补齐条款后,再签合同。人事经理告诉他:“这是格式文本,全公司都这么签的。口头约定的那些条件老板都算数,我们不会反悔的。”但小田仍拒绝签字,坚持要公司修改合同文本。


几次后,小田居然等来了一份终止劳动关系的通知,理由是他不服从管理。莫名其妙背上这样一口“锅”,小田很不甘心,他要求公司支付未签劳动合同的第二倍工资和终止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人事经理则提出,公司在小田一入职就要求他签合同,是他自己拒绝的,公司是因他拒签才终止劳动关系的,这种情况下公司既不用支付第二倍工资也不用支付经济补偿。


无奈之下,小田来到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寻求帮助。工作人员告诉小田,首先,与劳动者依法签订要素齐全的书面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规定了劳动合同应当具备的条款,这是为了维护劳动关系双方的权益。如果其中的条款有缺失,就会埋下争议隐患,因此,法律支持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提供合法合规的合同文本,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劳动者可以拒签。带来的一切不利后果,都应由用人单位承担。其次,劳动者无论以何种理由拒绝签订劳动合同,公司都应当及时依据法律规定终止劳动关系,满足一定条件的应支付第二倍工资和经济补偿。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本案中,公司在用工半年后才终止劳动关系,不仅要支付第二倍工资,还要支付经济补偿。


经过监察员上门执法,公司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小田拿到了自己应得的补偿。


来源:中国劳动保障报





五邑人社
江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竭诚为您提供就业创业、人才服务、培训考试、社会保障、劳动关系等政策信息和便捷服务。
 最新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