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联谊活动中受伤算工伤吗?

政务   2024-09-26 11:02   广东  


最近,我们的后台收到了某公司人力经理张先生的留言。为解决青年员工的婚恋交友问题,该公司联合当地几家企业,在七夕节的周末,组织了一场联谊活动。活动采取自愿报名、免费参加的原则。青年员工们的报名热情高涨,刚来公司不久的高校毕业生金某也报名参加。结果,在联谊活动的游戏环节,金某因为一脚踩空,从舞台摔了下来,造成骨折。在他住院期间,公司派人送去慰问金,并询问他有什么要求。金某提出,自己是在公司组织的活动中受伤的,应当算工伤,希望公司能为他申请工伤认定。对于金某的要求是否合理,公司也没有把握,于是派张先生来到当地人社部门进行咨询。


了解了联谊活动的情况后,人社部门工作人员告诉张先生,这种情况,不能认定为工伤。根据最高法关于“工伤保险”的相关规定,职工参加用人单位组织或者受用人单位指派参加其他单位组织的活动受到伤害,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但在实践中,员工参加用人单位组织的活动是否应认定为工伤,还需要从具体案情出发,考虑“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工作原因”三个要素。这场联谊活动是在周末,在公司工作场所以外的地点举行,不符合“工作时间”“工作地点”两个要素。更重要的是,这场活动的目的是解决青年员工的个人问题,而不是直接为了公司的经营发展利益服务;青年员工们自愿报名参加,公司对不参加者没有任何强制措施。这些都表明,这是一场福利性的活动,公司并未有目的地指派金某等青年员工参加,活动与金某的工作内容和工作职责并无关联,也不构成他工作内容的延伸或组成部分。也就是说,金某的受伤情形,与“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工作原因”三个要素的关联性并不大。


最后,工作人员建议张先生所在公司,从人文关怀和凝聚员工团队的角度出发,多给予金某一些补偿,并在今后的类似活动中为员工办好人身意外保险,避免类似问题再次出现。


来源:中国劳动保障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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