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提倡节约用水
我市自2019年1月1日起实施
非居民用水超定额超计划累进加价制度
近日江西省人民政府印发了
《生活及服务用水定额第2部分:服务业、居民生活和建筑业》的通知
公布了全省服务业、居民用水和建筑业
最新用水定额标准
一起来看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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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生活及服务业用水定额第2部分:服务业、居民生活和建筑业》的通知
赣府发〔2024〕17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现将《生活及服务业用水定额第2部分:服务业、居民生活和建筑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江西省地方标准《江西省生活用水定额》(DB36/T 419-2017)同时废止。
2024年11月8日
(此件主动公开)
生活及服务业用水定额
第2部分:服务业、居民生活和建筑业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服务业、居民生活和建筑业用水定额的术语和定义、用水定额指标及等级值、计算方法和节水管理要求。
本文件适用于江西省所辖范围内的服务业、居民生活和建筑业等领域开展规划和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水资源论证、取水许可管理、节水管理、取用水计划管理、节水评价、水预算等。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4754 国民经济行业分类
GB/T 21534 节约用水术语
GB/T 24789 用水单位水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
GB/T 28714 取水计量技术导则
GB/T 29149 公共机构能源资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要求
GB/T 32716 用水定额编制技术导则
GB/T 43824 村镇供水工程技术规范
GB/T 50331 城市居民生活用水量标准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用水量 water consumption
在一定时期内(通常为一个自然年度),用水单位或个人取自任何常规水源和公共供水且被首次利用的水量。
3.2
常规水源 conventional water sources
陆地上能够得到且能自然水循环不断得到更新的淡水,一般包括地表水源和地下水源。
3.3
非常规水源 unconventional water sources
矿井水、雨水、海水、再生水和矿化度大于2g/L的咸水的总称。
3.4
再生水 reclaimed water
经过处理后,满足某种用途的水质标准和要求,可以再次利用的污(废)水。
3.5
灰水 grey water
除粪便污水外的各种生活污水排水,如冷却排水、游泳池排水、沐浴排水、盥洗排水、洗衣排水等,也称生活杂排水。
3.6
服务业用水定额 water consumption quota for service
在一定时期内(通常为一个自然年度),服务业用水单位或个人按服务人员数量或服务面积核算的单位用水量限定值。
3.7
建筑业用水定额 water consumption quota for construction
在一定时期内(通常为一个自然年度),建成单位建筑面积或装修面积的用水量限定值。
3.8
居民生活用水定额 norm of water intake for residents
居民家庭生活每人平均日用水量的限定值。
4 定额应用说明
4.1 通用值用于现有服务业计划用水管理和日常节水监督考核等。
4.2 先进值用于服务业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水资源论证、取水许可审批、节水评价等。
4.3 建筑业、城镇和农村居民生活用水定额指标适用于居民生活和建筑业计划用水管理、日常节水监督考核、水资源论证、取水许可审批、节水评价等。
7 节水管理要求
7.1 用水计量要求
服务业单位、居民小区、建筑业单位应按照GB/T 24789、GB/T 28714和GB/T 29149要求配备用水计量设施,配备符合相关计量要求的用水计量器具和专职管理人员,保证计量设施的正常运行。
7.2 用水统计要求
用水单位应定期对用水计量数据进行统计,形成原始用水记录统计表。
7.3 节水器具配备要求
各用水单位和家庭应使用节水器具,不得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用水器具。
7.4 节水宣传要求
用水器具显著位置宜张贴节水标识和标语。
7.5 新建、改建和扩建项目管理要求
新建、改建和扩建的用水单位应使用节水技术,配备节水器具和配套设施,节水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7.6 非常规水使用要求
建筑施工、生态景观、洗车、高尔夫球场、室外人工滑雪场以及绿化、环卫、公园等公共设施管理用水应优先使用雨水、再生水等非常规水,因地制宜加强灰水利用。
《新余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新余市水利局关于非居民用水实施超定额超计划累进加价制度的通告》规定:
用水户应当按照核定的用水定额或用水计划用水。超定额、超计划用水的,除按计量的水量缴纳用水对应类别水费外,对超定额、超计划用水的部分还需按照下列标准缴纳超定额超计划用水累进加价费用:
1.超定额(超计划)20%(含)以内的水量加价25%;
2.超定额(超计划)20%不足40%(含)的水量加50%;
3.超定额(超计划)40%以上的水量加价100%。
对“两高一剩”(高耗能、高污染、产能严重过剩)等行业实行更高累进加价制度,凡经有关部门认定并公布的限制类、淘汰类企业,须在上述各分档加价幅度基础上增加10%,即各档加价标准分别为35%、60%、110%。
非居民用水超定额超计划累进加价的基价为城镇供水的非居民生活用水类、特种用水类基本水价,不包含污水处理费、垃圾处理费、二次加压费用和各种附加。
1.《新余市发展改革委员会 新余市水利局关于非居民用水实施超定额超计划累进加价制度的通告》请点击下划线部分
2.《关于调整新余市城区供水价格的通告》请点击下划线部分
本期编辑:张海燕
责任编辑:胡轼睿
审 签:王莉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