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
藏政发〔2025〕1号
各地(市)行署(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
建筑业是我区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和促进就业增收的优势产业。为进一步推动建筑业高质量发展,助推建筑业企业提质增效、转型升级,现提出如下意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自治区第十次党代会和十届区党委历次全会要求,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聚焦“四件大事”聚力“四个创建”,着力完善建筑业产业体系、推进建筑业转型升级、强化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提升建筑业企业竞争力、优化建筑业发展环境,加快推动建筑工业化、数字化、智能化、绿色化发展,为高原经济高质量发展作出更大贡献。到2030年,建筑业发展迈上新台阶,建筑业总产值突破500亿元。企业结构进一步优化,培育建筑施工特级和设计综合甲级企业各3家以上,年产值过亿元建筑业企业60家以上,年产值10亿元以上建筑业企业5家以上。企业科技创新能力明显提升,核心竞争力大幅增强,建造水平和建筑品质全面提升。绿色建筑发展稳步推进。建筑市场秩序更加规范有序,营商环境进一步优化。安全生产全链条监管体系更加健全,服务高质量发展能力全面夯实。适应高质量发展的建筑产业工人队伍基本形成,带动农牧民增收致富效果更加明显。 1.高起点引领建筑业发展。以国家重大战略投资项目为抓手,以新型城镇化建设为载体,引导企业积极参与能源、铁路、公路、机场、水利以及城镇基础设施、清洁能源供氧供暖、城市更新等工程项目建设,支持企业逐步向“投建营一体化”转型。2.优化建筑业产业布局。鼓励各地因地制宜打造以设计、施工、研发为核心,覆盖建造全过程的建筑产业集群。支持拉萨、林芝建设集技术集成、科技创新于一体,辐射带动全区的产业园区和智能建造示范区;支持日喀则、山南、昌都建设绿色建材基地;支持各地组织申报国家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有条件的地区建设建筑业强县。3.推进产业上下游发展。推进优质企业向上下游产业链延伸,在投融资、产业项目及运营等领域开展全方位、一体化服务,逐步实现由建造建筑产品向开发、经营建筑产品延伸,推动业态升级和价值链提升。引导原材料供应企业本地化生产,规范房地产销售、租赁和物业管理,培养一批具有绿色建造系统解决方案能力的工程总承包企业以及勘察设计、建筑施工、部品部件生产、绿色建材供应、信息技术等配套企业。 4.推动新型建筑工业化。政府投资工程要带头按照新型建筑工业化方式建设,积极发展钢结构等装配式建筑,优先保障预制构件和部品部件生产建设用地。推广应用整体厨卫等集成化模块化建筑部件,积极发展成品住宅。加强智能设备及智慧工地相关装备的推广应用。5.推广数字化协同设计。支持设计企业建立数字化集成设计平台,为工厂化生产、装配化施工提供支撑。探索人工智能(AI)技术、建筑信息模型(BIM)技术在施工图审查领域的应用,逐步推进工程设计文件数字化交付。加快城市信息模型(CIM)基础平台建设,推动BIM正向设计和CIM基础平台在智能建造、城市体检、建筑全生命周期协同管理等领域深化应用。6.推进绿色建筑发展。鼓励建设高星级绿色建筑项目。实施既有建筑节能及绿色化改造、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等项目。推进绿色建材产品认证及推广应用。规范绿色建筑设计、施工、运行、管理,实现工程建设全过程绿色建造。7.完善工程建设组织方式。鼓励使用全过程咨询等建设组织模式。支持设计单位、施工企业取得“双资质”独立开展工程总承包业务。支持工程设计、工程监理等企业采取联合经营、并购重组等方式发展全过程工程咨询。 8.提升工程建设综合品质。推动勘察设计服务向价值链高端延伸,研究探索赋予建筑师代表建设单位签发指令和认可工程的权利。实行对施工图审查机构图审质量不定期抽查,建立勘察设计质量可追溯机制。强化标准工期的基础性作用,杜绝在编制招标文件、签订合同及工程建设过程中任意压缩建设工程合理工期。9.健全工程质量安全体系。加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队伍建设。推进工程质量安全标准化管理,健全全过程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控体系。建立质量责任标识制度,完善工程质量安全责任追溯机制。加强智慧工地建设,推行信息技术与现场管理深度融合的新型工程质量安全管控模式。10.强化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建立建筑市场与施工现场联动巡查机制,全面压实属地监管责任。推进监理企业参与工程建设全过程质量监管,探索工程监理服务转型。加强建材源头管控,建立质量追溯机制。实施既有建筑质量安全鉴定和加固改造行动。11.培育行业示范引领力量。实施优质企业培育计划,支持有条件的地(市)以优质企业为主体、股权多元化等方式筹建“大建工”集团。以实施“格桑花行动”为契机,推动建筑建材企业上市发展。鼓励优质企业以项目合作为基础,带动中小企业向“专精特新”方向发展。12.拓宽企业项目参与范围。政府采购项目中超过400万元,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预留该部分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4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推动工程建设领域军民融合,支持符合条件的建筑企业参与国防工程建设。 13.加大产业人才供给力度。深化产业工人队伍建设改革,完善产业工人技能形成体系。深化职普融通、校企合作,大力开展建筑工人职业技能培训,增加建筑产业化技能人才供给。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对本企业职工开展自主培训评价。14.营造风清气正营商环境。深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推动企业资质智能化审批,全面提高审批效率。推行“互联网+监管”模式,依法对各类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罚。完善资质资格差异化动态核查制度,对不符合资质标准的企业、人员依法依规予以清出。15.深化招标投标制度改革。持续推进房屋市政工程施工“智能化招投标”模式,积极拓宽运用范围。健全招投标活动异议及投诉、围串标行为认定、标后履约监管等机制,推动工程交易、公共服务、综合监督平台数据互联共享,打造公开公平公正的工程招投标环境。16.健全市场信用监管机制。优化建筑市场信用评价制度,健全市场主体信用监管体系。推行市场主体信用承诺制度,强化信用信息和信用评价结果运用。完善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对发生质量安全事故、拖欠农民工工资等失信行为,或使用淘汰的工艺、技术、设备和材料的企业实施失信联合惩戒,依法依规实施市场和行业禁入措施。 17.规范项目建设单位行为。严格建设工程法定建设程序,严禁建设单位任意肢解工程违法发包、随意压缩合理工期和供应不合格建筑材料。加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保证房地产开发项目按期完工。建设单位应确保项目建设资金落实到位后开工,并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政府投资项目严禁施工单位垫资建设。(一)扶持企业做大做强。企业取得施工总承包特级和设计综合、甲级资质的,由注册地政府根据财力状况,分别给予不超过500万元、200万元的奖励。企业在促进农牧民转移就业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企业注册所在地政府应给予表彰和奖励。组成联合体投标的,允许招标人对信用良好的建筑企业按照联合体成员中的最高信用分计取,各方工程业绩予以认可。(二)减轻企业经营负担。全面推行施工过程结算,包工包料工程原则上预付款比例不得低于合同总额的10%,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建设工程进度款支付应不低于已完成工程价款的80%。严格按照合同约定或规定时限完成竣工结算,任何单位不得以未完成审计为由延期结算或拖欠工程款。严格落实保函(保险)、保单替代现金保证金制度,逐步推动工人工资保证金差异化管理,支持鼓励担保机构对信用状况良好的企业降低担保费用、简化担保程序。 (三)激发企业争创精品。进一步完善建设工程造价管理体系,合理控制政府投资项目工程造价。落实优质优价政策,明确工程创优取费标准,增列优质优价费计入工程造价,对获得国家、自治区级优质工程质量奖项的,分别按标准计取优质优价费用。对获得国家级、省级优质工程奖项的,鼓励项目所在地政府给予奖励。(四)引导企业科技创新。鼓励企业积极申报国家、省部级科技计划项目,加强与高校、科研院所等单位开展建筑领域关键共性技术攻关。企业从事技术开发、转让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服务的所得,按规定实施税费减免。企业购置、使用智能建造专用设备符合条件的,可按规定享受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政策。(五)鼓励企业培育人才。企业培育引进高级技术职称或博士学位等高层次人才支付的一次性费用,符合国家相关规定的可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强化企业培训主体责任,严格落实按照职工工资总额1.5%至2.5%提取教育培训经费规定;对符合条件的职业技能提升培训按规定给予补贴。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六)支持绿色建筑发展。各地(市)要支持绿色建筑、装配式建筑、智能建造等项目建设;取得绿色建材产品认证的,优先列入政府采购目录。因采用墙体保温技术增加的建筑面积,可不计入容积率计算。在建筑屋顶、墙面等部位实施绿化的绿色建筑,屋顶和墙面的绿化面积可按1:1.5比例折算为建设项目绿地率指标。 (七)加大财税金融支持。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大对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的资金投入。全面落实国家、自治区退税减税降费和特殊优惠金融政策,规范信贷、助贷、征信环节收费行为,降低企业综合融资成本。对生产经营正常、资金流动暂时遇到困难的企业不盲目抽贷、压贷。鼓励金融机构开发适合建筑业特点的产品,为企业提供在建工程、建筑材料、工程设备等抵押融资业务。(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自治区建筑业高质量发展工作联席会议机制,加强建筑业发展研判调度。建立健全地(市)、县(区、市)促进建筑业发展的工作协调机制,最大限度拓展建筑业发展空间,最大力度优化建筑业发展环境,最大程度激发建筑业发展活力,形成纵向联动、横向协同的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的工作网络。(二)完善工作机制。优化建筑业统计报告工作制度,加强对企业运行的统计监测、分析研究,为政策执行和调整提供决策依据。探索建立企业评价政府服务机制,推动提升政务服务效能。发挥工商联及建筑业协会桥梁纽带作用,拓展企业和政府沟通渠道。(三)强化督导检查。加强对建筑业高质量发展工作的指导检查,持续督促各地、各部门(单位)担当履职尽责、主动发现问题、举一反三解决问题,形成诚心实意服务企业和支持建筑业发展的良好氛围。鼓励社会公众和新闻媒体对损害建筑业发展的行为依法进行监督,共同推动全区建筑业高质量发展。本意见自2025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0年12月31日。本意见与国家、自治区相关规定不一致的,从其规定。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
主编:巴 达
主编:段 锋
审核:阿 旺
编辑:穷 吉
来源: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