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中县人民政府关于禁止限制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政务   2025-01-06 19:17   甘肃  
为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改善大气环境质量,减少人员聚集,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和《兰州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现就榆中县2025年度禁止限制销售燃放烟花爆竹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禁止限制燃放区域

(一)和平镇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具体范围是:青兰高速以西、毅德城以东(含毅德城)、牡丹路(G309)以北、柳沟河大桥以南的区域。

(二)城关镇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具体范围是:经十三路(晨顺酒店)以西、博雅小学(经二路)以东、南河道以北、纬二路(夹沟河)以南的区域。

二、禁止销售区域时间

(一)和平镇:禁止燃放区域全域全时段。

(二)城关镇:南河道以北、环城西路以东、文兴路以南、栖云路以西全域全时段。

(三)严禁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将房屋或其他建筑物租借给他人或单位从事非法生产、经营及储存烟花爆竹。

(四)对未经许可经营烟花爆竹制品,由应急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三、禁止限制燃放时间

(一)和平镇:禁止燃放区域全域全时段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二)城关镇:限制燃放区域除农历腊月二十三、除夕、正月初一至初八、正月十三至十六、双休日及法定节假日外,全时段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三)在禁止限制燃放的区域、时间内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没收其剩余烟花爆竹,并对个人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处罚过的个人和单位,发现其继续违法燃放的,处以其上次罚款数额一倍至三倍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任何单位和个人可通过110报警电话、0931-5237667举报电话,向公安机关和应急管理部门举报违法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
特此通告

榆中县人民政府

2025年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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