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某某(温州)对在公共楼道、楼顶、绿地、地下室等公共区域饲养犬只案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温永综执罚决字[2024]第000784号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24-11-23
当事人赵某某于2024年10月15日在浙江省温州市永嘉县桥下镇德盛嘉园绿地内实施了(温州)对在公共楼道楼顶、绿地、地下室等公共区域饲养犬只的行为,违反了《温州市养大管理条例 》 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根据《温州市养大管理条例 》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1.处以罚款人民币贰佰元整(¥200.00)。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