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集体经济成员认定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财富   2025-02-07 23:38   北京  
集体组织成员身份的界定通常需要综合考虑多个因素,一般来说包括以下方面:
1. 户籍因素:
- 户籍在本村:这是一个重要的考量因素,但不再是唯一的判断标准。通常情况下,户籍在本村的居民更有可能被认定为集体组织成员。
- 曾经有户籍关系:曾经在本村有户籍,虽然后来户籍迁出,但可能在一定条件下仍可认定为集体组织成员,比如因上学、服兵役等原因迁出户籍,且在其他地方没有获得稳定的生活保障和替代性的成员身份等。
2. 生活、生产关系因素:
- 长期在本村生活:长期在本村居住、生活,与本村集体组织形成了较为紧密的生活联系,比如在本村有固定住所,日常的生活消费、社交等主要在本村进行。
- 主要依赖本村集体组织的生产资料进行生产经营:在本村拥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参与本村集体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等,依靠本村集体组织提供的资源和机会开展生产工作,对本村集体组织的经济发展有贡献。
3. 权利义务关系因素:
- 履行成员义务:如按照集体组织的要求缴纳相关费用(如农业税、集体提留等,尽管现在很多税费已取消,但可体现对集体事务的参与和支持),参与集体组织安排的义务劳动、公共设施建设等公益活动,遵守集体组织的规章制度等。
- 享受成员权利:享有集体组织分配的土地、山林、水面等资源的承包经营权;参与集体组织收益的分配,如分红、福利发放等;在集体组织的民主管理中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表决权等政治权利,能够参与集体组织重大事务的决策过程。
4. 特殊群体的考量:
- 新生儿和收养儿童:一般情况下,父母双方或一方是本村集体组织成员,其新生儿或合法收养的儿童,即使出生时户籍不在本村,也通常可以认定为本村集体组织成员。但具体规定可能因地区而异。
- 嫁入或入赘的人员:通常以婚姻关系为基础,婚后将户籍迁入本村,且在本村长期生活、生产,履行相应义务,应认定为集体组织成员。但如果存在“空挂户”等特殊情况,即仅将户籍迁入而未实际在本村生活、生产,未与本村集体组织建立实质联系,则可能不被认定为成员。对于嫁出或迁出的人员,通常在嫁出地或迁出地丧失集体组织成员身份,但在新的居住地符合成员认定条件的,可在新居住地获得成员身份。
- 因国家政策进行移民的人员:因国家建设、生态保护等政策原因进行移民安置到本村的人员,按照相关政策规定和安置协议,一般也应认定为本村集体组织成员,享有相应的权利和义务。
不同地区的集体组织可能会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和历史传统,在上述一般性原则的基础上制定更具体的成员身份界定标准和办法。并且,在一些特殊情况下,可能还需要通过民主决策程序(如召开成员大会或代表大会)来对个别成员的身份进行认定和确认。如果对自己是否属于集体组织成员存在疑问或争议,可以向当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部门、乡镇政府等相关机构咨询或寻求帮助。
来源:善良大河东去头条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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