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代表武秀峰建议:依法明确土地撂荒法定责任和约定责任

财富   2025-02-06 23:20   北京  
2023年3月1日,农业农村厅在就四川如何推进土地承包管理工作作解答时明确,将继续稳妥推进第二轮土地承包到期后再延长30年试点。“目前,签订第二轮农村土地(耕地)承包合同的工作正在全省范围展开,但第一轮农村土地承包中普遍存在的耕地撂荒问题却至今未能杜绝,危害后果严重,亟需依法明确土地撂荒法定责任和约定责任。”今年省两会期间,省人大代表、民盟四川省委会社法委主任、四川绅豪律师事务所主任武秀峰针对土地撂荒问题提出两项建议:一是修订《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的建议,二是关于“将耕地撂荒作为违约行为明确写进四川省《农村土地(耕地)承包合同》,并写明具体违约责任”的建议。
武秀峰表示,《农村土地承包法》在2009年、2018年分别进行了修正,《基本农田保护条例》也于2011年进行了修正,但《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实施办法》并没有同步进行修正,该办法目前与上位法、客观实际情况严重脱节,甚至不乏存在矛盾冲突之处。“例如,《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基本农田’,‘承包经营基本农田的单位或者个人连续2年弃耕抛荒的,原发包单位应当终止承包合同,收回发包的基本农田’。而《实施办法》第九条规定,‘承包方不得弃耕抛荒承包耕地。承包方暂时不能耕种的,应当委托他人代耕;代耕1年以上的,应当签订书面合同。承包方将承包耕地弃耕抛荒超过1年又不委托他人代耕的,发包方应当组织代耕。代耕期间,土地经营收益归代耕者所有。承包方要求恢复从事该土地经营的,应当提前通知发包方,发包方应当在当季作物收获后交还承包方经营’。”武秀峰举例道。
武秀峰在调研中发现,“耕地撂荒”并不属于《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写明的禁止性行为,也不属于《农村土地(耕地)承包合同(家庭承包方式)示范文本》中载明的违约行为。如此一来,土地撂荒行为没有任何法定或约定的处罚、制裁措施,更无法采取强制措施予以整治。
“但该示范文本在使用说明中又提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可以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根据本行政区域承包合同管理的需要,增补相应的合同内容。”据此,武秀峰建议,我省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根据本行政区域承包合同管理的需要,将土地撂荒行为直接作为合同双方约定的违约行为增补进示范文本中,并明确写明撂荒行为应承担的具体违约责任。这意味着,一旦出现土地撂荒行为,即可由发包方收回耕地并要求承包方赔偿损失或支付违约金,以此对承包方进行约束,防止承包方任意违约、随意撂荒耕地现象继续发生。同时,也应在适当时机修订《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实施办法》,依法明确适用于土地撂荒行为的法定处罚措施与法律责任。

来源:四川法治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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