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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节将至,烟花爆竹经营、销售正值旺季,安全风险相对集中,安全监管任务艰巨。为进一步强化福安市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全力防范各类安全事故发生,12月9日,福安市人民政府副市长、公安局局长许丰组织召开福安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部署会,专项部署我市打击非法烟花爆竹及燃放相关工作。福安市公安局积极采取多项举措,从严从实抓好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各环节管理工作,依法严打各类涉烟花爆竹违法犯罪。
福安市公安局加强专案攻坚,经前期缜密侦查,对辖区内地下烟花爆竹窝点进行全面梳理、研判,2024年12月17日,组织侦查中心、治安大队、上白石派出所、穆阳康厝(融合)派出所统一收网,捣毁两个长期在福安市辖区非法经营烟花爆竹的窝点。经侦查,缪某某通过非法渠道购买大量非法烟花爆竹,储存在穆云乡商贸街一民房内,并在穆阳等地进行销售。民警在现场查获非法烟花爆竹400余件,抓获犯罪嫌疑人缪某某。
民警进一步循线追踪,于穆云乡商贸街另一民房内现场查获非法烟花爆竹50余件,并抓获违法嫌疑人薛某某。
同日,民警对上白石镇洋中一民房进行突击检查,当场抓获涉嫌非法存储烟花爆竹的犯罪嫌疑人陈某某,查获非法烟花爆竹1000余件。
福安市公安局将继续加大查处打击力度,坚决做到发现一起,查处一起,打击一起,为全市人民欢度新春佳节营造安全稳定的社会治安环境。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违反国家规定,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对未经许可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非法运输活动,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运输的物品及违法所得。非法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条:未经依法批准,擅自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的,依照有关危险物品安全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来源:福安公安、福安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