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公布一起因侵犯肖像权引发的案件
小虎(化名)开火锅店做直播揽客
顾客小山(化名)路过时发现自己入镜
二人因此发生争执
小山一怒之下把小虎起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认定小虎未经同意
让小山入镜直播侵犯其肖像权
最终法院判决
小虎通过直播账号赔礼道歉
同时向小山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500元
视觉中国图
发现“被直播”,该怎么办?
事实上
商家利用消费者真实消费场景引流
的现象并不鲜见
近期
社交媒体平台上有不少消费者
吐槽自己在用餐、健身、购物时
被商家现场直播
相关帖文、视频的评论区下方
许多网友对此很有共鸣
视觉中国图
“被直播”,可能侵犯消费者哪些权益?
北京康达(合肥)律师事务所主任侯卫爽表示
商家通过宣传推广自家产品从而引流
本身无可厚非
但需要分场合、分时段、分情况
如未经过消费者同意
实则是将消费者异化为引流工具或免费广告
模糊了商家经营自主权和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边界
在涉嫌侵犯消费者肖像权的同时
还可能泄露消费者的行踪隐私
其行为侵犯了消费者的隐私权、肖像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九条,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在泡温泉、理发、健身、吃火锅等这些消费场景中,商家或其他顾客未经消费者许可,将其肖像暴露在直播中,如理发店将顾客理发过程、火锅店将顾客用餐画面等进行直播,均构成对消费者肖像权的侵犯。商家未经消费者同意,将含有消费者肖像的直播用于商业引流、宣传等目的,以获取经济利益,更是对消费者肖像权的严重侵犯。例如,商家通过直播消费者在店内的消费场景,吸引更多人关注和到店消费,而消费者却未因此获得任何报酬或利益。
无意之中发现自己“被直播”,该如何正确维权?
侯卫爽表示
发现自己被商家或他人直播后
首先
应第一时间收集相关证据
保存直播视频、截图等
并要求商家或他人停止直播
并删除相关视频、照片等影像资料
明确告知对方其行为已侵犯自身权益
要求其立即停止侵权行为
其次
如果是通过网络平台进行的直播
可以直接向直播平台投诉
要求平台协助调查并采取相应措施
如冻结账号、删除相关直播内容等
另外
可向当地的消费者协会
或相关的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反映情况
请求他们介入调查和调解
如涉及侵犯肖像权、隐私权等权益问题
也可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等相关行政部门投诉
要求其对商家或直播者的侵权行为进行查处
最后
如果商家或直播者的行为
严重影响到个人的正常生活
涉及严重侵权行为
应及时拨打110报警
寻求公安机关的帮助
案例:
吃个饭被人拍进短视频,她起诉平台
此前据媒体报道
湖北武汉的小丽(化名)在餐厅就餐时
看到有人在拍摄探店视频
镜头冲着自己座位的方向
小丽明确表示不要把自己拍进去
后续却在对方发布的探店视频中看到了自己
持续传播的视频给小丽带来了困扰
她联系了短视频平台
但没有得到满意的答复
于是
小丽起诉了短视频平台
要求其删除视频、赔礼道歉
并赔偿精神损失
△社交平台网友留言控诉“被上镜”的遭遇(记者截图)
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法官王文兵表示
原告小丽认为自己明确拒绝了拍摄
对方不仅不尊重自己的意见
还未经其同意将视频上传到网络
王文兵解释:
“短视频平台发布的探店视频公开了原告的肖像
该视频拍摄者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肖像权
该视频经过不特定对象的点击、收藏、转发
使原告遭受一定程度的精神损害。”
鉴于该视频的点击量及转发量
并未达到较大规模
且在诉讼过程中
短视频平台删除了相关视频
最终
经法院调解
短视频平台向小丽赔偿1万元
应倡导自媒体从业人员
维护用户、路人的人格权益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黄尹旭表示
大众对肖像权接触不多
接触较多的是滥用明星肖像权的一些纠纷
其实路人同样有肖像权
民法典对明星和普通人的肖像权
是平等保护的
对于已经公开传播的短视频
如果没有征得相关肖像权主体的同意
肯定涉及到侵犯肖像权的问题
黄尹旭建议
视频拍摄者应具有自律心和边界感
监管部门可以增加普法宣传
并发出保护肖像权的倡议
进一步规范公共场所拍摄行为
“拍摄者可以征求路人的意见
如果没有征得同意
最好采取一些技术措施
比如用马赛克遮挡
或是把面部、声音特征进行处理
监管部门一方面要增强普法宣传
提高公众对自己肖像权的保护意识
另一方面
应发布一些肖像权保护的倡议
倡导自媒体从业人员
维护用户、路人的人格权益、肖像权益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