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扎实推动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36条“硬措施”落地见效,发挥执法典型案例警示教育作用,督促各类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我局对查处的重大事故隐患违法行为案例进行公布,请各生产经营单位引以为戒:
2024年10月14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大张庄镇意达工业园一库房进行检查,发现某化工产品开发有限公司(已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仓库内存放有异丙醇约7.74吨,异丙醇为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其蒸汽与空气混合能形成爆炸性混合物,但该公司用于存放上述货物的场所未设置可燃气体探测报警装置。依据《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第十二条 “涉及可燃和有毒有害气体泄漏的场所未按国家标准设置检测报警装置,爆炸危险场所未按国家标准安装使用防爆电气设备”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问题。该公司未按照要求安装可燃气体探测报警装置的行为已构成重大事故隐患。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之规定,目前,我局已依法立案,下一步依法依规处理。
2024年10月15日,接群众举报,我局执法人员对小淀镇某车业公司进行检查,发现该公司将厂房出租给某新材料有限公司,但未与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且未在厂房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依据《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三条第(一)项“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或者未定期进行安全检查的”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问题。该公司未与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且未在厂房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行为已构成重大事故隐患。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目前,我局已依法立案,下一步依法依规处理。
2024年10月25日,接群众举报,我局执法人员对小淀镇某机械公司进行检查,发现该公司一名特种作业人员正在进行钎焊作业(属于特种作业中的焊接与热切割作业),但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依据《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三条第(二)项“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问题。该公司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行为已构成重大事故隐患。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之规定,目前,我局已依法立案,下一步依法依规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