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季度行政处罚典型案例通报

2024-10-15 17:30   天津  

为始终保持对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严查严处的高压态势,强化典型案例曝光警示教育作用,推动各类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确保全区安全生产形势稳定,现将2024年第三季度6起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典型案例通报如下:

一、某线缆有限公司未按照规定进行应急预案修订案

2024年6月3日,我局执法人员对某线缆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该公司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重大调整,但未进行及时修订并归档。上述行为违反了《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决定给予该公司责令限期改正,处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二、某橡塑有限公司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案、安全管理人员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案

2024年6月7日,接群众举报线索,我局执法人员对某橡塑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经查阅该公司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并询问该公司相关责任人,该公司已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但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四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四)项的规定,决定给予该公司责令限期改正,处罚款人民币壹万叁仟元整的行政处罚。该公司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黄某未履行法律规定的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决定给予黄某责令限期改正,处罚款人民币壹万贰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三、某电器有限公司未对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案

2024年6月19日,我局执法人员对某电器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现场发现该公司未为焊接岗位员工提供符合国家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五)项的规定,决定给予该公司责令限期改正,处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四、某科技有限公司安全设备安装不符合国家标准案

2024年8月1日,我局执法人员对某科技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该公司西侧车间内设有一台抛丸机并连接着一台干式除尘器,现场抛丸机正在对铝制品进行加工,干式除尘器进行铝粉尘收集,但干式除尘器未安装锁气卸灰装置,也未采取泄爆、抑爆和隔爆、抗爆任一种或者多种控爆措施,不符合《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15577-2018)7.1.3和8.4.6的要求。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决定给予该公司责令限期改正,处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五、某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案  

2024年8月26日,接群众举报线索,我局执法人员对某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员工闫某正在进行焊接作业,闫某作为焊接特种作业人员未按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的规定,决定给予该公司责令限期改正,处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六、某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关闭干式除尘系统锁气卸灰装置案、主要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案

2024年8月16日,我局执法人员对某新材料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木箱加工车间内三台截锯车床正在进行木制品切割作业,生产过程中会产生可燃性粉尘(木粉尘),该公司已按要求设置了干式除尘系统并安装了锁气卸灰装置,且干式除尘系统处于运行当中,但锁气卸灰装置处于关闭状态,锁气卸灰装置属于《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十一条第(六)项明确要求安装的安全设备,该公司关闭了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安全设备。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三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给予该公司责令限期改正,处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的行政处罚。该公司主要负责人刘某未履行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五)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给予刘某责令限期改正,处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以上6起典型案例均为相关行业领域具有代表性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具有较强的警示意义,充分暴露出部分生产经营单位在履行安全生产法定职责过程中法律意识淡薄,主体责任缺失,安全管理缺位,同时也显示出我区打非治违的力度与决心。各生产经营单位要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全面开展安全生产隐患自查自改,及时治理安全隐患问题,严防发生生产安全事故,为全区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提供强有力的保障。

来源:天津市北辰区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天津市北辰区应急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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