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驻村手记】民法相伴,共建和谐乡村

政务   2024-12-29 16:09   上海  


引  言

乡村振兴,关键在人、关键在干。港沿镇乡村振兴队伍中就有这样一批人,他们是来自市、区两级机关的驻村第一书记和驻村选调生。在这里,他们尽心发挥所学所思,挥洒汗水和热血,为乡村振兴事业贡献力量。现特开设“驻村手记”栏目,讲述他们在港沿农村的故事。



我是建中村第一书记倪杰,来自崇明生态企业集团,2023年8月被组织选派到村任职。从基层治理来说,平安法治是关键所在,当前乡村矛盾纠纷时有发生,处理不好,影响乡村社会和谐安定。如何有效推进平安法治乡村建设?一是发挥党员干部在基层治理中的先锋模范作用,把党组织的服务管理触角延伸到乡村每个角落。二是运用《民法典》的宣传教育,发挥其在乡村振兴战略中的法律服务及保障作用,助力矛盾纠纷化解,防范社会矛盾风险。



宣传民法,助力法治建设



为增强村民对《民法典》的知晓率,提升群众法律意识,助力法治乡村建设,我带领村“两委”干部开展普法宣传活动,利用横幅、展板、宣传手册,围绕邻里矛盾、宅基地纠纷、土地流转、民间借贷等典型案例,为村民讲解与自身合法权益密切关联的《民法典》知识,让《民法典》真正走到群众身边、走进群众心里,营造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良好社会氛围。

为深入学习宣传《民法典》,我还组织策划邀请结对单位崇明人民法院的老师结合群众关注的热点问题,通过真实案例对《民法典》中涉及的相邻关系、婚姻家庭、继承、侵权责任等与村民生活息息相关的内容进行以案说法,引导群众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宣讲过后,又对村民提出的问题进行详细解答,获得村民的一致好评,村民们纷纷表示,要是以后再遇上什么矛盾纠纷就可以使用《民法典》来维护自身权益了。




借助民法,调解侵权责任




2023年11月,村民施某向村委反映,其后面邻居李某家的一棵柳树倒伏下来,将施某家的辅房屋顶砸出个窟窿,部分围墙也被砸塌,要求李某赔偿财产损失。但李某认为此树是被前天的怪风刮断,属于天灾,不应该由他承担责任,故不同意赔偿。

《民法典》第1257条规定“因林木折断、倾倒、果实坠落等造成他人损害,林木的所有人或管理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李某作为树木的所有人,对树木享有受益的权利,理应负有维护管理的义务。李某没有对树木尽到养护管理责任,在恶劣天气来临前未对树木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对施某的财产损失负有一定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我与负责村务的干部携带《民法典》与李某面对面说法,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经过劝导,李某同意对破损的屋顶和围墙进行修缮处理。考虑到李某家经济情况及身体状况,村委安排志愿者配合李某对折断树木进行清理,对受损屋面和围墙进行修缮。事后施某对修缮效果比较满意,对我们所做的工作表示由衷感谢。




利用民法,保护个人隐私




2024年3月,村民王某向村委反映,其邻居陈某安装的摄像头正对着王某家门口,王某家的一举一动都被监视着,严重侵犯了他们的隐私权,王某和陈某协商无果后要求村委出面协调。我们电话告知陈某,建议拆除摄像头或更换位置,但陈某表示,安装摄像头是为了保护自身财产安全,坚决不同意拆除,也没有合适位置可以更换。

《民法典》第1032条规定“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第1033条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权利人明确同意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拍摄、窥视、窃听、公开他人的私密活动”。我们遂携带《民法典》上门与陈某沟通,告知他个人隐私权是受法律保护的,任何人不得侵害,摄像头理应安装在合理区域内,避免拍摄、窥视到邻居家的私密空间,并对其劝说邻里之间应当和睦相处,不要制造不必要的矛盾。在我们耐心劝说下,陈某同意将摄像头角度进行适当调整,将监控范围锁定在合理区域内,王某对调整后的效果表示可以接受。




下一步,我与村“两委”干部将持续做好《民法典》的宣传教育工作,通过更多接地气、聚人气的举措,把《民法典》送到村民身边,送进村民心里,让村民真正认识到《民法典》既是保护自身权益的法典,也是全民必须遵守的规范,养成自觉守法的意识,努力营造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良好法治环境,助力提高乡村治理效能,加快乡村振兴步伐。



供稿:建中村

撰稿:倪杰

审稿:龚娟、倪帅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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