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三十四:招标人应当如何组建评标委员会?
答: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除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特殊招标项目外,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应当从评标专家库内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以随机抽取方式确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明示、暗示等任何方式指定或者变相指定参加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
非因回避、擅离职守、健康原因等法定事由,招标人不得更换依法确定的评标委员会成员。评标委员会成员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回避。行政监督部门的工作人员不得担任本部门负责监督项目的评标委员会成员。
问题三十五:招标人应当如何选派招标人代表?
答:招标人应当从本单位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熟悉相关业务的人员中选派代表参加评标。《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规制度 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主体行为的若干意见》(发改法规规〔2022〕1117号)规定,招标人应当选派或者委托责任心强、熟悉业务、公道正派的人员作为招标人代表参加评标,并遵守利益冲突回避原则。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持续优化营商环境规范招标投标主体行为的实施意见》(川办规〔2022〕8号)规定,我省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的招标项目委托外部专家作为招标人代表的,应从上下级单位及其所属事业单位、招标代理机构、项目管理单位的工作人员中选择或邀请业务相关的其他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工作人员担任,但不得委托招标项目的行政监督部门、审批核准部门、主管部门和审计部门工作人员担任。
问题三十六:招标人不按规定组建评标委员会或者确定、更换评标委员会成员将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答: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不按规定组建评标委员会,或者确定、更换评标委员会成员违反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由招标文件载明的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违法确定或者更换的评标委员会成员作出的评审结论无效,依法重新进行评审。
内容来源:法规科
编辑:魏华俭
审核:张晓谦、覃天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