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三十七: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应当怎样提出投诉?
答: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十日内向招标文件载明的行政监督部门提出书面投诉。
投诉人投诉时,应当递交包括以下内容的投诉书:
(一)投诉人的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
(二)被投诉人的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
(三)投诉事项的基本事实;
(四)相关请求及主张;
(五)有效线索和相关证明材料。
注意事项:投诉人是法人的,投诉书必须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表签字并盖章;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投诉的,投诉书必须由其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诉人本人签字,并附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
问题三十八:行政监督部门处理投诉的程序和时限是怎样规定的?
答:依据《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行政监督部门处理投诉的程序主要包括审查、受理、调查核实、做出处理决定。
具体时限规定如下:行政监督部门自收到投诉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作出是否受理投诉的决定;决定受理的,收到投诉书之日即为正式受理;受理投诉后,行政监督部门应当调取、查阅有关资料,调查、核实有关情况,并自受理投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处理决定,以书面形式通知投诉人、被投诉人和其他与投诉处理结果有关的当事人。需要检验、检测、鉴定、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内。
问题三十九:投诉人对行政监督部门的投诉处理决定不服或者行政监督部门逾期未做处理的怎么办?
答:依据《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投诉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内容来源:法规科
编辑:齐帅杰
审核:张晓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