庆元县康辰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等10家企业:
由本局立案调查的庆元县康辰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等10家企业(详细名单见附件)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案件,经调查取证、案件核审、处罚审批、处罚告知,现已办理终结。现将本局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告知如下:
10家企业在2022-2023年度连续两年以上未按期公示年度报告,经现场核查,均未发现开展相关经营活动,且均一年以上未正常报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六十条相关规定,对10家企业作如下处罚:吊销营业执照。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本局于2024年11月15日通过庆元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向当事人公告送达了《庆元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庆市监罚告〔2024〕第235号-第244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及要求听证。
因采取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现依据《浙江省行政程序办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通过庆元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庆元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庆市监处罚〔2024〕第210号-第215号、庆市监处罚〔2024〕第218号-第220号、庆市监处罚〔2024〕第223号)。请你单位自公告之日起十日内前来领取该告决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庆元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庆元县康辰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等10家企业名单
联系地址:庆元县濛洲街道濛洲街197号
联系电话:0578-6018911
庆元县康辰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等10家企业名单
庆元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2月12日
编辑 周爱琴
责编 吴俊
终审 张成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