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您了解以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三条规定“【非法组织卖血罪;强迫卖血罪;故意伤害罪】非法组织他人出卖血液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以暴力、威胁方法强迫他人出卖血液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第十八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非法采集血液的;(二)血站、医疗机构出售无偿献血的血液的;(三)非法组织他人出卖血液的。”《黑龙江省献血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违反本条例,单位和个人雇用他人冒名献血的,由市级、县级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处以违法献血量等量的用血费用5至10倍罚款。”《黑龙江省献血条例》第四十条规定“违反本条例,伪造、涂改、出租、买卖、转借《无偿献血证》的,由市级、县级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没收该证件,并处以200元至3000元罚款。”《黑龙江省献血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5万元至10万元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擅自设置采供血机构的;(二)非法采集血液的;(三)出售无偿献血者血液的;(四)非法组织他人出卖血液的。”注:因血液需及时运输回血液中心进行多个环节的制备,请于下班时间前30分钟到达献血点进行采集。
地址:道外区卫星路28号
时间:7:30-15:00
机采血小板采集需要2个小时左右,捐献机采血小板请务必于13:30前到达哈尔滨市血液中心。周六休息,周日正常采集。图文|献血办
编辑|王刚
编审|刘颖 孙闯 刘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