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税区推出“信用办”审批制度改革

百科   2024-09-09 20:56   天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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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保税区

推出“信用办”审批

制度改革



为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在政务服务领域充分应用,着力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政务服务快速审批机制,有效降低企业和群众的办事成本,保税区推出“信用办”审批制度改革。




一、“信用办”适用范围和对象




(一) “信用办”含义。“信用办”是指行政相对人办理政务服务事项时,审批部门通过“信用中国”或“信用天津”等途径查询行政相对人信用状况,符合“信用办”条件且申请事项纳入到“信用办”目录的,一次性告知行政相对人正常办理要求及“信用办”办理要求,按照诚信守法便利、失信违法惩戒原则,行政相对人自主选择“信用办”审批、签署相应信用承诺书并由审批部门上传“信用天津”予以公示,审批部门即当场发放行政许可决定的审批制度。

(二)“信用办”事项范围。除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金融安全、文化安全、安全生产、公共利益和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等特定事项和行政许可决定不可撤销的事项外,通过事中事后监管以及失信惩戒等方式能够纠正不符合办理条件行为且审批后不会产生严重危害后果的,按照“应施尽施、能施则施”原则,纳入天津港保税区“信用办”事项目录并根据实际运行情况进行动态调整。

(三)“信用办”适用对象。根据保税区企业在“信用中国”信用等级评价情况,信用等级为A+、A、A-、B+、B、B-的企业及其分公司可直接适用“信用办”;信用等级为C、D、E的企业需达到B-级以上方可申请“信用办”。新注册企业尚未取得信用等级前,经审批部门研判同意可适用“信用办”。

行政相对人不主动选择“信用办”或无法承诺的,审批部门不得强制要求,应按照有关规定实施正常审批流程。行政相对人有较严重不良信用记录或存在曾作出虚假信用承诺等情形的,在信用修复后且整改满一年的方可适用“信用办”。




二、“信用办”审批类型




  (一)审批替代型。保税区最简告知承诺制许可事项为“审批替代型”信用承诺制办理事项。信用等级为B-及以上的行政相对人在办理保税区最简告知承诺审批事项时,可选择“最简告知承诺”审批形式,仅提供相关承诺材料,审批部门按照最简告知承诺制相关办法进行办理。审批部门通过“天津市政务一网通权力运行与监管绩效系统”和函告等方式,向监管部门及时推送和定期推送许可信息;监管部门检查发现告知承诺制行政相对人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将有关信息告知审批部门,审批部门依法撤销许可。审批替代型事项清单由审批部门会同监管部门共同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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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容缺后补型。针对信用等级为B-及以上的行政相对人,“信用办”审批事项可选择“容缺后补型”信用承诺办理。依据“信用办”事项目录,审批部门一次性告知其审批条件和需要材料,行政相对人无法提交全部申请材料时,B-及以上相对人携带法人的电子授权书以书面形式承诺其符合审批条件并主动在“信用中国”予以公示,审批部门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并把决定内容推送给监管部门,行政相对人需5个工作日内在天津网上办事大厅补充材料,针对需踏勘事项审批部门不再对补充材料进行核验,在现场踏勘时进行登门核验(“以勘代核”)。

容缺后补型“信用办”事项清单依据行政相对人信用等级,分为容缺后补型A(信用等级为A-及以上企业适用)和容缺后补型B(信用等级为B-及以上企业适用),事项清单由审批部门会同监管部门分别发布。





  

保障措施


(一)全面加强审管联动和信息交流

适用“信用办”作出准予许可决定后,审批部门应当7个工作日内启动核查程序,对行政相对人的承诺内容进行核查,并及时将行政相对人信用信息查询结果、信用承诺书、申请材料和办理结果推送至履行相应监管部门。

监管部门应当在收到推送信息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发现行政相对人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监管部门应当要求其限期整改并责令其停止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相关活动,整改期限不可超出作出承诺审批后的60个工作日;整改后或到达上述指定期限后仍不符合条件的,监管部门应当将监管情况告知审批、发改部门,审批部门依法撤销行政许可决定,发改部门将相应违诺情况如实记录到“信用天津”。


(二)全面应用信用联合惩戒

信用联合惩戒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

1.在办理行政许可过程中,根据实际情况减少对其采取承诺制审批等便利化措施的范围,包括:高效办成一件事、信用承诺、最简告知承诺制、容缺受理等。

2.失信企业将在信用评价中予以减分,直接影响企业信用等级;

3.在日常监管中,将失信企业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增加监管频次,加强现场检查;

4.对于“信用办”中失信主体,其失信行为将记录在保税区信用等级联合惩戒数据库中,且无法享有后续“信用办”权益,相关部门也将对失信主体开展约谈;

5.行政机关依法处理违法违规行为后,将当事人违法违规信息记入信用记录,由相关行政机关根据记录信息在登记注册、行政许可、荣誉授予、资质资格评定、取得政府供应土地、工程招投标、政府采购等方面依法予以限制或禁止。

6.对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信用主体,应当严格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就相关联的事项采取以下惩戒措施:限制进入相关市场或者行业,包括:环保、危化品、食品、水利工程等行业;限制开展相关金融业务;限制享受相关资助扶持政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惩戒措施。





  下一步,保税区将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以“信用办”审批改革为契机,以“信用+审批”服务模式为核心,加快构建政府、社会共同参与的守信联合激励机制,扩大信用应用场景,强化市场主体的责任意识和诚信意识,充分发挥“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的社会导向作用,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





来源:保政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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