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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只是担保人,为什么要我们承担全部欠款?这个问题一直困扰着我们,经过执行局干警耐心地释法析理,我们明白了作为担保人,应承担法律责任履行相应的还款义务”。
近日,一起借款合同纠纷案件的担保人主动还款40万余元,案件圆满执行完毕。
基本案情
徐某某与张某某系夫妻关系,二人因资金周转向会宁某银行贷款30万元,高某、李某某、魏某某对上述贷款承担连带偿还责任。贷款到期后,二借款人无力偿还该笔贷款。银行催要未果,遂将二借款人以及三位担保人诉至会宁县法院,依法判决借款人和担保人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但二借款人一直未履行还款义务,2024年4月,银行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过程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干警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并对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等财产线索进行查控、冻结。发现二借款人没有能力偿还该笔贷款,后执行干警联系担保人,向其解释担保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偿还贷款后仍可以向借款人追偿的法律条文、不配合执行将面临的信用惩戒及对家人可能产生的影响。经过深思熟虑,担保人决定履行还款义务,并私下向申请执行人将已拖欠的40万余元借款本息全部予以清偿。
法官寄语
担保并非简单的签名,而是一份沉甸甸的承诺。在担任担保人之前,一定要充分了解债务人的信用状况和偿债能力,谨慎考虑自身的经济实力、抵御风险的能力以及明确自己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借款人应珍惜他人的信任,按时履行还款义务,不要将自己的困难转嫁给担保人。
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八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第七百条 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享有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但是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来源:会宁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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