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说“大树底下好乘凉”,许多村民喜欢在家中庭院或是房前屋后种植一些果树。可家住儋州的小宽(化名)自家围墙边的百年龙眼树却被该村小组长大椿(化名)以村路硬化需要清除障碍物为名挖掉。小宽找到大椿协商赔偿,但大椿坚称龙眼树是村集体所有不愿赔偿。小宽一怒之下,将大椿告上法庭。最终,法院认为该龙眼树已由小宽家几代人管理,从未有村民主张过权属,认定该龙眼树的权属归小宽所有,判决大椿赔偿小宽1万元。
案情经过:村民小组长硬化村道挖断村民龙眼树被起诉
2024年8月的某天,家住儋州市某村的小宽正在家中午睡,突然听到一声巨响,他连忙下床查看异常。小宽出门后发现是本村的村民小组长大椿带着一台挖掘机和一小队施工人员,正对着小宽家的围墙和墙边的百年龙眼树比比画画。小宽正感疑惑时,大椿走到小宽身前,告诉小宽说村里要清理阻碍巷路硬化障碍物,小宽家的围墙和墙边龙眼树都是障碍物,将被清理掉。
小宽当时就不乐意了,表示不能随便拆他的围墙和挖龙眼树,如果要清理障碍物要拿出政府文件或通知。大椿却说事情紧急,清理完后再给文件材料给小宽看。大椿随即不顾小宽的阻拦,便让施工队开着挖掘机把小宽家的围墙拆除,龙眼树也被挖断。
小宽见此情景,立即报警求助,当地警方接警后,以破坏他人财物为由将大椿行政拘留5日。由于无法确定龙眼树的年龄,小宽也拿不出证明龙眼树权属的资料,所以警方也只以损坏围墙的价格,让大椿对小宽进行赔偿。
小宽想着都住同一个村,不想把关系搞得太僵,便找大椿协商龙眼树的赔偿问题。可大椿认为他没有错,称清理阻碍巷路硬化障碍物是大部分村民的意思,且那棵龙眼树是村里的集体财产,只是碰巧长在小宽家的围墙边,并不属于小宽家,不同意赔钱。
小宽多次和大椿协商交涉,大椿都拒绝赔偿。小宽一怒之下,将大椿起诉至儋州市人民法院。
法院判决:龙眼树归个人所有,损坏应赔偿
儋州法院受理案件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
在庭审中,大椿出示了《某村阻碍巷路硬化障碍物清理同意书》,表示清理拆除围墙和挖断龙眼树是该村村集体的意思表示,他损坏了小宽家的围墙,已被当地警方处理过了。但龙眼树是村集体的财产,无论砍伐与否都与小宽无关。虽然法律有规定采伐林木必须申请采伐许可证,但是农村居民在自留地和房前屋后采伐零星林木,不构成违法行为。
随后,小宽认为龙眼树的树龄已有百年以上,而大椿认为龙眼树的树龄最多七八十年。而后经小宽申请鉴定,但龙眼树的树龄无法鉴定,进而导致该树的价值无法鉴定。
儋州法院审查《某村阻碍巷路硬化障碍物清理同意书》,发现仅有该村少部分村民同意签名,剩下多数人为其他村的村民。该同意书不属于小宽所在村的村集体决议,无法证明大椿挖断龙眼树的行为是该村村集体的意思表示。
法院认为,在该案中,大椿提供的《某村阻碍巷路硬化障碍物清理同意书》中的同意签名绝大多数不是龙眼树所在村的村民,所以大椿的砍伐行为不能代表该村村集体。虽然无法查实龙眼树所占土地的权属,但考虑到该龙眼树在小宽宅基地的围墙边上,而龙眼树已经由小宽家几代人管理,也从未有村民主张过权属,故可以推定该龙眼树的权属为小宽。虽然龙眼树用于家具制作的用途较少,其价值又无法鉴定,但结合该龙眼树的直径较大,具有用于园林景观建设的价值,砍伐着实可惜,而大椿确实是实际侵权人,为平衡双方利益,儋州法院判决大椿向小宽赔偿财产损失1万元。
律师说法:农民在房前屋后、自留地、自留山种植树木归个人所有
该案中,大椿一再强调林木是村集体财产,那么正常居民在自己家房前屋后种植的没有林权证的单棵或少数树木是个人所有吗?受法律保护吗?对此,海南瑞伊律师事务所律师陈积祯表示,正常居民在自己家房前屋后种植的没有林权证的树木,一般情况下归个人所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相关规定,农民在房前屋后、自留地、自留山和集体组织指定的地方种植的树木,哪怕没有林权证,也归农民个人所有,城镇居民在自有房屋的庭院内种植的林木,归个人所有,其财产权受法律保护。
那么,砍伐树木时不用申办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形有哪些?陈积祯表示,如果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不用申办林木采伐许可证。但国家保护的Ⅰ、Ⅱ级野生植物和古大树采集、采伐,需依法申请办理采伐许可证。另外,因扑救森林火灾、防洪抢险等紧急情况需要采伐林木的,当时可以不办采伐许可证,但组织抢险的单位或者部门应当自紧急情况结束之日起30日内,将采伐林木的情况报告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
陈积祯提醒,如果要在自家林地伐木,必须向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取得主管部门同意,并取得相应的砍伐证后,才能自行砍伐自家林木,否则被视为违法,甚至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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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 法治时报
作者 | 李成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