儋州两男子受“上家”指挥,用诈骗得来的钱款购买黄金首饰,以为可以“轻松大赚钱”,却没想到被卷入犯罪活动。最终,儋州市人民法院判决两名男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3年4个月、3年,并处罚金2.5万元至2万元。
26岁的赵某一直没工作。今年4月初,他认识了一位朋友吴某,吴某告诉他,自己认识的“大老板”最近想找人帮忙代买黄金首饰,需要几个跑腿,事情办成就能赚10%左右的跑腿费。聊天时,吴某主动推荐“工作”。
赵某立即将这一消息告诉朋友刘某,两人虽然觉得这钱来得太容易,可实在禁不住诱惑,便同意接下,等待“工作”安排。两人私下分好工,赵某负责对接联系“上家”,刘某负责去金店购买黄金,获利刘某占7成、赵某占3成。
很快,两人得到了第一次“工作机会”,“上家”吴某提供一张银行卡给赵某,赵某将该卡交给刘某,由刘某持该卡在东方市一家珠宝金行购买黄金首饰,消费9.38万元。通过此次“工作”,两人分别获得“跑腿费”3000余元。
随后,根据“上家”安排,两人再次持银行卡先后到两家金店购买了价值14万的黄金首饰,从中获得“跑腿费”,赵某获利4000元,刘某获利8900元。
收到钱后,两人陶醉于赚取“跑腿费”,没想到警察循着涉电信诈骗犯罪嫌疑人的线索找上了他们。
儋州法院经审理认为,赵某、刘某明知是诈骗犯罪所得款,仍予以窝藏、转移,其行为均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且情节严重,依法均应予惩处。最终,法院作出以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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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 法治时报
作者 | 陈敏